3月14日,裁判文書網披露的一則二審判決書顯示,華夏銀行長安支行客戶經理趙某菲向客戶私自售賣非該行理財產品,導致年近70的程女士損失200余萬元。
七旬老人遭理財“飛單” 被騙超200萬血本無歸
該案受害者之一程女士稱,她是華夏銀行的VIP客戶,在華夏銀行存有巨額存款。2011年至2014年間,程女士在華夏銀行長安支行多次購買其工作人員銷售和推薦的理財產品。而2014年程女士前往長安支行辦理業務,成為此次投資“噩夢”的開始。
程女士表示,彼時理財經理趙某菲向她介紹了北京元享同盈基金,并稱是只針對于華夏銀行VIP大客戶才能購買的產品,安全、保險、年收益11%,產品絕對可靠,承諾一年連本帶息返款。隨后,程女士簽署合同并支付215萬元購買該基金。但2015年基金到期后,程女士卻未收到任何回款。
經一審法院查明,趙某菲參與了嵇某友等人的非法集資案,非法吸收資金人民幣2600余萬元。該案中,嵇某友等人以吸收有限合伙人投資為名,以承諾高額回報為手段,通過打電話、發郵件以及當面介紹等方式,共計向181名投資人非法吸收資金人民幣4.8億余元,造成投資人損失人民幣1.9億余元。
法網恢恢,疏而不漏。2020年7月,法院判處嵇某友和趙某菲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嵇某友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并處罰金35萬元;趙某菲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八個月,并處罰金8萬元。按照法院執行部門核對,預計可退賠程女士金額僅有3.79萬元。
華夏銀行違反審慎原則 被判擔責20%
華夏銀行北京分行、華夏銀行長安支行是否存在過錯并承擔侵權責任,以及是否負有向程女士支付逾期利息的義務是此次案件爭議的焦點。
根據法院查明的事實,趙某菲擔任華夏銀行長安支行客戶經理期間,銷售該行理財產品的方式與其私自銷售非該行理財產品“元享同盈”的方式基本相同,由此造成兩種類型產品區別度降低,客觀上為趙某菲銷售非該行理財產品“元享同盈”提供了條件。
該分行不僅僅是違反審慎經營規則,其蓄意放縱并安排其理財經理向大量客戶違法銷售基金,造成大量客戶巨額損失,其過錯責任明顯巨大。因此,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均認定,華夏銀行存在過錯,并應承擔20%的過錯責任。
根據判決書顯示,商業銀行為客戶提供的個人理財等金融服務,具有高度技術性、專門性和智力判斷性,由此使得客戶與商業銀行之間必須具有高度的信賴關系。此種信賴關系要求商業銀行具有高度的職業道德與內部嚴格的自律機制,進而可以引導出商業銀行負有與客戶的信賴相符的為客戶利益行動的多層次、多類型的義務。具體言之,商業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應按照符合客戶利益和風險承受能力的原則,審慎盡責地開展個人理財業務,并建立相應的風險管理體系和內部控制制度,嚴格實行授權管理制度。如果商業銀行違反上述審慎經營規則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應認定其存在過錯。
“飛單”屢禁不止 謹防理財詐騙
就銀行的“飛單”來說,就是銀行工作人員借助銀行內部平臺,私自銷售非本行自主發行的或非本行授權和達成委托銷售關系的第三方機構理財產品,從中獲得高額的傭金提成,本案中張某濤給趙某菲的打包傭金是投資本金的16%。
除華夏銀行頻頻發生“飛單”之外,近年來銀行業整體“飛單”也屢見不鮮。例如:
2017年,民生銀行北京分行下轄航天橋支行的16.5億“假理財案”,被處以合計(銀行及個人)2850萬元罰款,3人被終身禁業;
2019年, 上海銀行原理財經理陸某“飛單”,有27名儲戶在上海銀行浦三路支行購買了由陸某介紹的良卓資產旗下的私募基金,總計金額超3700萬元。而90%以上的購買者都是退休老人。涉事員工陸某也因此禁止從事銀行業工作終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