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移動互聯網技術的發展和智能手機的普及,短視頻成為公眾喜聞樂見的新型傳播形態。但短視頻行業的迅速發展也引發了新的矛盾,侵權問題和糾紛頻發。
使用動漫玩具拍攝短視頻面臨哪些侵權風險?短視頻平臺未經授權上傳熱門歌曲供用戶使用,法院怎么判?在世界知識產權日來臨之際,北京互聯網法院通報了該院涉短視頻著作權案件審理情況,發布了一批典型案例,以案釋法。
使用自行購買的動漫玩具拍攝短視頻
北京互聯網法院發布的一起案例顯示,原告A公司在中國大陸地區范圍內對“奧特曼”系列影視作品及其人物形象享有獨占信息網絡傳播權等著作權,被告B公司未經許可,擅自使用其購買的動漫玩具拍攝、制作包含有“奧特曼”系列人物形象的短視頻,并將其上傳至自有微信公眾號,供公眾觀看或下載。原告認為被告的行為侵犯了其對“奧特曼”系列影視作品及其人物形象所享有的復制權、信息網絡傳播權、攝制權,故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權行為并償賠經濟損失。法院判決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32萬元及公證費2500元。
“使用他人作品構成合理使用,需要符合著作權法的相關規定。”北京互聯網法院知識產權專業法官會議副主任張連勇介紹,本案被告在使用涉案作品的過程中,客觀上拓寬了自有微信公眾號的用戶流量,對于提升其自主品牌的知名度、推廣其自主品牌具有明顯作用。同時,被告拍攝上傳的視頻中涉及“奧特曼”形象的有437段,共涉及33個奧特曼形象,已經對原告的合法權益造成實質損害,不符合著作權法合理使用的規定,構成侵權。
本案中,被告使用的“奧特曼”形象玩具系其購買,其對該玩具享有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等物權。對此,張連勇解釋道,被告對“奧特曼”形象玩具雖然享有物權意義上的所有權,但并不能延及“奧特曼”美術形象作品的著作權。行使物權應尊重其承載的著作權,否則可構成侵權。
短視頻平臺未經授權擅自上傳熱門歌曲供用戶使用
當前,一些短視頻平臺為了吸引用戶,故意忽視授權問題,將一些熱門歌曲上傳到平臺曲庫,供用戶制作短視頻時配樂使用,導致一首歌曲動輒被侵權幾十萬甚至更多。
原告A公司經授權取得某網絡熱門歌曲的信息網絡傳播權。被告B公司運營的短視頻平臺未經原告授權,擅自將該歌曲上傳至平臺曲庫,用戶通過該平臺錄制短視頻時可任意使用、翻唱該歌曲。最終,該短視頻平臺上有37.7萬個作品使用了該歌曲,多名用戶翻唱該歌曲并錄制、上傳了短視頻,這些短視頻可被播放、點贊、評論、分享、下載,具有拍同款、付費推廣等功能,又約有19.5萬個作品使用了上述用戶上傳的短視頻。原告認為,被告的行為嚴重侵犯了原告對該歌曲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刪除全部侵權短視頻,并賠償經濟損失。本案審理過程中,原告確認被告已刪除所有侵權短視頻,變更訴訟請求為賠償經濟損失。法院判決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3000元。
“被告未經原告許可,將原告享有信息網絡傳播權的熱門網絡歌曲上傳至短視頻平臺曲庫,置于信息網絡中,使平臺用戶能夠在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錄制短視頻時任意使用、翻唱該歌曲,侵害了原告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應當承擔賠償損失的侵權責任。”張連勇表示。
本案中,短視頻平臺向法院提交了翻唱涉案歌曲的網絡用戶的身份信息,可以認定相關短視頻是網絡用戶上傳。對此,法院認為,考慮到短視頻平臺存在在曲庫中提供涉案歌曲的直接侵權行為,再結合短視頻的音樂使用模式,短視頻平臺應當能夠合理地認識到網絡用戶會使用其上傳的涉案歌曲錄制并上傳短視頻,卻未采取必要措施加以預防,主觀上具有過錯。因此,對于網絡用戶翻唱涉案歌曲并錄制、上傳短視頻的行為,在短視頻平臺未提供證據證明其無過錯的情況下,構成幫助侵權,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短視頻平臺應加強監管 指導用戶規范創作行為
涉短視頻著作權侵權行為高發,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利,影響短視頻行業的長遠發展。如何強化責任,避免侵權?北京互聯網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姜穎認為,一方面,短視頻平臺應當加強監管。對內容進行分類管理,強化對于侵權屬性明顯、平臺控制力較強、平臺直接獲益等類短視頻的監管義務。此外,加強對平臺用戶的監管,對于持續、反復侵權的用戶,應當采取限權、封號等措施,有效避免重復侵權行為的發生。另一方面,短視頻平臺應當成為連接作品權利人與使用人的紐帶,有效整合音樂、圖片、視頻等資源,構建先授權、后使用、再付費的著作權授權分發體系,有效減少侵權行為的發生。
與此同時,提高短視頻創作者的著作權保護意識,對于從源頭上減少侵權行為發生尤為重要。姜穎建議,法院、行政主管部門、教育機構等有關單位均可以依托短視頻平臺,向短視頻創作者進行普法教育,普及著作權保護知識。短視頻平臺應當依據法律規定、司法案例、行政監管要求等,針對多發常見的短視頻著作權侵權行為進行專項治理,指導用戶規范短視頻創作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