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4月27日對外發布,將于5月1日起施行。根據決定,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以及被扶養人生活費由原來的城鄉區分的賠償標準修改為統一采用城鎮居民標準計算。
統一采用城鎮居民標準改變了以前對城鄉不同戶籍身份的居民認定賠償數額差距較大的情況。比如,受訴法院地在北京的農村居民受害人死亡,如果按照統計部門公布的2020年度農村居民指標計算,最高可獲得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計入死亡賠償金)約102萬元,而《人身損害賠償解釋》修改后,居住在農村的居民也按照城鎮居民指標計算,最高可獲得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計入死亡賠償金)約234萬元。
最高法民一庭負責人表示,統一采用城鎮居民標準符合我國城鎮化發展趨勢,能夠更為充分地保護受害人利益。試點過程中,也有地方采用全體居民標準計算。但考慮到如果統一采用全體居民標準,則可能會降低城鎮居民受害者現有的賠償額度。采用城鎮居民標準,能夠兼顧城鎮居民受害者和農村居民受害者的整體情況,更好地保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
以往在人身損害賠償類糾紛案件中,法院通常須結合受害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等因素確定應采用城鎮居民標準還是農村居民標準計算賠償數額。賠償權利人為證明應當適用城鎮居民標準,需要承擔較重的舉證責任,法院也需要投入較大精力對相關證據進行審查。城鄉居民賠償標準統一后,極大降低了當事人的舉證難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