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財經北京5月17日電(記者董道勇)中國作為一個國土面積廣袤的大國,地區間發展不平衡客觀存在,為實現區域間均衡發展,需要實行強有力的轉移支付制度。近期,財政部對《中央對地方均衡性轉移支付辦法》等多項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并正式向社會公布。修訂后的轉移支付有何特點?在分配方面有何新的變化?
專家表示,現有一般性轉移支付在資金分配上往往缺乏對財政激勵因素的應用,可能會使部分地方政府對轉移支付資金的使用效率和公共服務轉化率相對低下,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效果不明顯。在2022年已公布的多項轉移支付管理辦法在調整優化中,更加突出體現財政資金“跟人走”特征,即財政資金及公共服務跟著人口流動發生相應變化。
均衡性轉移支付資金分配因素有調整:“土地出讓利潤”變為“土地出讓收入”
記者注意到,修訂后的《中央對地方均衡性轉移支付辦法》在資金分配上仍然選取影響財政收支的客觀因素,按照各地標準財政收入和標準財政支出差額及轉移支付系數計算確定。但是在具體因素構成上,有相應變化。
其中,在修訂后的《中央對地方均衡性轉移支付辦法》標準財政收入計算方式中,契稅標準財政收入的稅基由“商品房銷售額和實際土地出讓利潤,稅率按照全國平均有效稅率計算確定”,改為“商品房銷售額和實際土地出讓收入,稅率按照全國平均有效稅率計算確定”,體現出政策的引導作用。
2019年,中央財政將原一般性轉移支付、專項轉移支付中明確屬于中央與地方共同財政事權的項目歸并,設立共同財政事權轉移支付。此后,一般性轉移支付專門用于平衡地區間財力差異,專項轉移支付將用于貫徹落實中央重大決策部署和引導地方干事創業,共同財政事權轉移支付則用于履行中央承擔的共同財政事權的支出責任。
一位研究地方財政人士告訴記者,中央對地方均衡性轉移支付屬于一般性轉移支付,一般性轉移支付在中央對地方層面主要采用因素法進行資金分配,在地方上級政府對下級政府層面采用以因素法為主、項目法為輔的分配方式,且現有一般性轉移支付分配缺失對財政激勵因素的應用,可能會導致部分地方政府對轉移支付資金的使用效率和公共服務轉化率相對低下,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效果不明顯。
“從本次修改看,上述變化可能會對地方土地出讓行為產生影響。”上述研究地方財政人士表示,從對地方政府角度看,如果考核利潤,那么就要考慮不斷增加土地出讓利潤,最簡單的辦法是提升單個出讓地塊的利潤率;而如果考核指標變成收入,地方政府會有動力供應更多土地,一定程度上會平抑土地價格。“不過,由于契稅權重在標準財政收入計算中占比不大,現在還處于辦法修訂初期,因而其整體影響仍有待評估。”
數據顯示,截至5月6日,今年均衡性轉移支付預算總額為20779億元,目前已經全部下達。財政部要求,地方應及時將中央均衡性轉移支付下達,資金重點用于保障基本公共服務等支出需求,積極改善民生,促進社會和諧。
多項轉移支付管理辦法調整優化? 體現財政資金“跟人走”特征
記者發現,除《中央對地方均衡性轉移支付辦法》以外,近期財政部還對《中央對地方資源枯竭城市轉移支付辦法》《中央財政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獎勵資金管理辦法》等進行了修訂。與此同時,財政部還新制定了《中央對地方重點生態功能區轉移支付辦法》,以加強重點生態功能區轉移支付分配、使用和管理。
以《中央財政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獎勵資金管理辦法》為例,在2016年辦法中僅考慮“落戶人口”情況,但在2022年修訂后的辦法中明確中央財政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獎勵資金包括“落戶人口獎勵資金”和“隨遷子女義務教育獎勵資金”,其主要考慮因素、測算依據和資金也將隨遷子女義務教育包括在內,體現出財政資金“跟人走”的特征。
此前,中國財政科學研究院院長劉尚希在接受采訪時表示,為什么勞動力流入地喜歡年輕人、青壯年勞動力來,但是對“拖家帶口”就不一定很歡迎。因為這是要投入很多成本,這個問題如何解決?僅靠區域之間的協調是解決不了的,必須從國家治理的層面解決農民市民化的問題。在人口流動的情況下,財政要改變以往的觀念,所有的這些轉移支付,財政都要跟著人走。人是流動的,比如農民工子弟要受到良好的教育,教育經費怎么跟著小孩流動?很多的資金、公共服務都必須跟著人走。
專家建議,為達成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目標,一般性轉移支付資金在提高向基本公共服務轉化比例的基礎上可以再適當增加,專項轉移支付資金規模應被嚴格控制,而特殊轉移支付因其不定時、不定項特征,其資金應適時、適量進行補充。同時,注重科學化、合理化分配資金。加強財政激勵因素在轉移支付資金分配中的應用。
今年《政府工作報告》明確,2022年中央對地方轉移支付增加約1.5萬億元、規模近9.8萬億元,增長18%、為多年來最大增幅。與往年相比,今年中央財政在正常的轉移支付之外,還專門安排支持基層落實減稅降費和重點民生等轉移支付共1.2萬億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