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管理型村鎮銀行這種模式,是在現有模式的基礎上,為主發起人提供的一個新的選擇,而不是現有的主發起人模式的替代品。”馬曉光同時指出,將來如果投資管理型村鎮銀行全面實施,村鎮銀行主發起人根據自身實際情況,既可以選擇實施投資管理型村鎮銀行的模式,也可以繼續采用現行有效的管理模式。
而由于近年來部分村鎮銀行風險頻現,《通知》還重點要求通過有效的監管激勵約束,引導村鎮銀行堅持支農支小市場定位和社區銀行的基本特征,防止村鎮銀行的業務發展“離農脫小”。 此外,要求村鎮銀行強化支農支小的戰略定力,要創新個性化、本地化的金融產品和服務,支持符合條件的村鎮銀行按照風險匹配的原則開辦一些新的業務,從而進一步拓寬支農支小的資金來源,也引導更多的資源向農村進一步傾斜。
審慎推行“多縣一行”
為更好地集中資源,降低村鎮銀行成本,從而提高村鎮銀行的可持續發展能力,《通知》提出,在中西部和老少邊窮地區特別是國定貧困縣相對集中的區域,可以在同一省份內相鄰的多個縣(市、旗)中選擇1個縣(市、旗)設立1家村鎮銀行,并在其鄰近的縣(市、旗)設立支行,即實施“多縣一行”制村鎮銀行模式。
談及試點設立“多縣一行”制村鎮銀行是否設計跨區域經營問題,風險是否可控時,馬曉光表示,《通知》將“多縣一行”制村鎮銀行的覆蓋范圍從覆蓋區域和數量兩個方面進行嚴格界定,在區域方面,將嚴格界定為中西部和老少邊窮地區省內相鄰的縣或者市或者旗,這是區域方面的限定。在數量方面,明確單家法人所覆蓋的縣市旗數量一般不超過五個,從數量上、區域上防止村鎮銀行過度擴張。
具體而言,馬曉光強調,《通知》從嚴設置了“多縣一行”制村鎮銀行的準入條件,比如對“多縣一行”制村鎮銀行的注冊資本,我們要求注冊資本不低于一億元,而一般的村鎮銀行設立,比如說在一般的鄉鎮,最低注冊資本100萬,在縣城300萬,這是很低的;而對“多縣一行”制村鎮銀行,這個要求不能低于1億元。在鄰近縣設立支行方面,要求法人機構一定要開業一年以后,積累了一定的經營管理運行經驗的基礎上,才可以在鄰近縣市設立支行,而一般的村鎮銀行在本縣設立支行,設立半年之后具備一定條件,可以向下延伸設立支行。
“通過這樣的制度和安排傳導明確的政策導向,也就是村鎮銀行“多縣一行”要審慎、有條件地實施,不能盲目鋪攤子、擴數量,不具備條件亂設是不行的。”她說道,在全國來講,“多縣一行”制村鎮銀行首批試點數量不超過16家,試點期間總體數量也是可控的。
加強風險監管方面,《通知》提出了兩項要求:一是要求各級監管機構把防控風險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督促村鎮銀行強化風險管理,構建科學合理、運行高效的風險控制體系。二是要求各級監管機構切實落實屬地監管責任,健全風險監測預警體系,提升監管有效性。特別是要抓好村鎮銀行合規監管,對違法違規行為,堅決依法從嚴進行處罰。
馬曉光表示,下一步,銀監會將按照“先試點、后推開”的原則,穩妥有序組織開展投資管理型村鎮銀行和“多縣一行”制村鎮銀行的試點工作。待試點經營一段時間后,銀監會將進行統籌評估、完善政策,在此基礎上適時擴大試點,條件成熟以后再視具體情況推進常態化組建工作。(閆雨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