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沉冤,一朝得雪?
近日,記者注意到,裁判文書網披露了一個特殊的案件。法院經過再審,在推翻了9年前原審判決的基礎上,還因當事方涉嫌犯罪而將案件線索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案件原審原告系山西銀行大同市五一路支行,原審被告系孫某、施某以及云崗大廈有限公司。案由為借款合同糾紛。
文書顯示,五一路支行涉嫌偽造證據、虛假訴訟。據悉,該支行與云崗大廈法人趙某采用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手段,虛構了該行與孫某、施某之間存在借貸關系、借款事實,致使孫某、施某涉訴背負巨額債務。
檢察院提出再審建議指出,五一路支行的虛假訴訟行為,嚴重損害了孫某、施某的合法權益,也妨礙了司法秩序,還損害了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貸款“三查”形同虛設 偽造證據瞞天過海
借款進了別人的腰包,自己卻成了背負債務的人?
2021年12月31日,裁判文書網發布的兩份民事再審裁定書顯示,再審法院撤銷了原審法院于2012年10月28日所作的判決。案件糾紛源于五一路支行(原為大同市商業銀行南郊支行),與孫某、施某分別“簽訂”的106萬元、152萬元的借款合同。
文書顯示,該案所涉貸款為借名貸款,基本特征是名義借款人與實際用款人不一致。再審法院根據借款合同及調取的銀行流水確認,五一路支行在貸款“三查”方面存在諸多漏洞。
在貸前調查中,五一路支行未對孫某、施某是否具有還款能力等進行調查和審核;在貸中審查中,五一路支行向原審法院提供的2008年的《借款合同》、2010年的借新還舊《借款合同》,均未與孫某、施某當面簽訂,且在孫某、施某所在經營地云岡大廈已被政府征收拆遷后,仍然出具對孫某、施某經營狀況良好的調查報告;在貸后檢查中,五一路支行在現金支票非孫某、施某從該行購買,而是王某某購買的情況下,仍辦理了現金支取手續,使得這兩筆貸款在發放當日以現金支票方式被支取。
而在兩筆貸款被支取的同時,該案的另一關鍵方——趙某,在五一路支行的個人賬戶中分別存入100萬元、150萬元。吊詭的是,辦理借款、現金支票支取和趙某存款的均系五一路支行同一工作人員。
這邊廂貸款剛被支取,那邊廂就進賬數額相近的存款。究竟是巧合還是人為?
建議再審的檢察院提交了新的證據。證據顯示,根據孫某與趙某的通話錄音,可以證實這兩筆借款實際系趙某用孫某、施某等8人名義貸的款,也就是說趙某才是實際借款人,孫某、施某只是名義借款人。
除了落實“三查”紕漏百出外,五一路支行還涉嫌偽造證據。
施某稱借款合同和借款憑證上的簽字并非其本人所為,而系他人偽造;其從未與五一路支行貸過款,也未到銀行辦理過取款手續及提供過本人印章;此外,其從未收到或使用過該筆借款。與施某一樣,孫某同樣未使用過借款也不知情,且現金支票上無孫某親筆簽名,只加蓋了孫某個人印章。
無獨有偶,檢察院查實原判決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也是偽造的。
詳情顯示,云岡大廈于2008年9月23日因企業改制變更為云岡大廈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曹某某變更為趙某,且企業性質由集體企業變更為股份制企業,在三澤國美于2007年5月注入資金并控股開始,公司的實際決策人是趙某,曹某某只負責原云岡大廈職工安置相關事宜。經檢察院詢問,曹某某稱其在擔任云岡大廈法定代表人期間及離任之后,從未向五一路支行進行貸款和辦理過抵押,抵押合同上的簽字非其本人所簽,系他人偽造。
此外,檢察院出具另外一份證據以證實五一路支行與趙某存在聯合偽造證據的行為。據悉,云岡大廈企業營業執照于2010年8月25日被吊銷,2010年2月云岡大廈被政府征收拆遷,然而2010年12月4日,趙某仍然以云岡大廈名義與五一路支行簽訂《抵押合同》。檢察院基于時間線認為,該《抵押合同》系偽造,辦理的他項權登記系五一路支行與趙某采用隱瞞抵押物被拆遷的事實騙取所得。
虛假訴訟涉嫌犯罪 撤銷原判移送公安
歷經9年等待,真相終于水落石出?
檢察院認為,五一路支行在云岡大廈已被政府征收拆遷后,仍然出具對孫某、施某經營狀況良好的調查報告,并向法院提供了以滅失抵押物為擔保,以孫某、施某名義簽訂的以新還舊的《借款合同》,用以證明借貸關系成立。
此外,在云岡大廈營業執照被吊銷,抵押物滅失的情況下,五一路支行卻向原審法院提供以云岡大廈的名義,并偽造原法定代表人曹某某簽字的《抵押合同》,用以證明其對抵押物享有優先受償權。五一路支行明知孫某、施某不是實際借款人,卻故意隱瞞借款事實、虛構法律關系,向原審法院提起訴訟致使該法院作出孫某、施某承擔還款責任的錯判文書。
綜上,五一路支行訴孫某、施某、云岡大廈有限公司抵押擔保借款合同糾紛,事實上系五一路支行與云岡大廈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趙某之間的借款合同關系。二者采用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手段,虛構五一路支行與孫某、施某之間存在借貸關系、借款事實,致使孫某、施某涉訴背負巨額債務,嚴重損害其合法權益,也妨礙了司法秩序,涉嫌虛假訴訟,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再審法院經審理認為,雖然原審原告五一路支行訴稱依借款合同的約定已將兩筆借款放款至以原審被告孫某、施某在該行開設的個人賬戶內,但由于施某否認其本人在五一路支行處開設過個人賬戶,且未拿到貸款,貸款上的簽字也不清楚;此外孫某辯稱其在借款合同及轉貸申請書上簽過字,但不知道合同的內容,沒有簽字的不認可。
由于五一路支行未提供孫某、施某在該行曾開設過個人貸款賬戶,該筆借款是由孫某、施某本人支取的相關證據,導致該筆借款是何人所取、借款去向、借款的實際使用人究竟是誰暫無法查證;其次,在抵押擔保合同中,原審被告云岡大廈用滅失的擔保物進行了擔保。
基于以上事實,五一路支行與孫某、施某、云岡大廈的行為涉嫌經濟犯罪。再審法院最終裁定,撤銷原審法院的判決并駁回五一路支行的起訴。此外,因該案涉嫌犯罪,故將案件線索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記者就案件情況,致電山西銀行客服部并告知了采訪需求,工作人員表示會有專人與記者聯系。不過,截至發稿,記者尚未收到回復。
案件所暴露的內控問題,目前是否得到了整改?對于再審判決,山西銀行如何回應?案件后續進展又是何情況?記者將保持關注。(記者 謝奀國 實習記者 劉錦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