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遼寧省葫蘆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勞動糾紛案。案件顯示,在職工涉嫌犯罪的情況下,葫蘆島銀行發起成立的建昌恒昌村鎮銀行(以下簡稱“恒昌銀行”)作為用人單位竟無法解除彼此的勞動合同關系,屢次上訴無果。
2021年4月,恒昌銀行欲開除一名涉嫌金融犯罪的支行行長劉某,劉某隨即申請了勞動仲裁。此后,恒昌銀行在仲裁和兩次上訴中接連敗訴,被判繼續履行與劉某簽訂的勞動合同,并按照合同約定的工資數額補發劉某自2021年5月起停發的工資。
這究竟是劉某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還是鉆了公司規章制度的空子?裁判文書披露的事情經過或許能給出答案。
據判決書披露,自2017年7月至2018年10月,恒昌銀行乾大支行一名員工在劉某的同意下,長期為建昌縣中醫院有限責任公司財務人員出具虛假的現金繳款單。2019年7月,在違法事實發生近一年后,劉某選擇了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罪名為涉嫌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
建昌縣人民檢察院認為劉某雖然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的行為,但犯罪情節輕微,有自首情節,系從犯,應當免除刑罰;且認罪態度較好,認罪認罰,因此在2019年12月24日作出了不起訴的決定。
雖然免于刑事處罰、無需被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劉某也受到了其他處分。案件資料顯示,劉某自2014年1月起擔任恒昌銀行乾大支行行長,案發后已于2020年8月停任。任職期間,劉某已在2019年12月1日與恒昌銀行簽訂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約定工資10384元。到2021年4月2日,中共葫蘆島銀行紀委給予了劉某留黨察看一年的紀律處分。同日內,中共葫蘆島銀行紀委還下發了文件,建議恒昌銀行解除與劉某的勞動合同。
收到建議6天后,恒昌銀行做出了解聘劉某的決定。所用依據分別是《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十三條、《葫蘆島銀行員工違法失職行為處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二條、《建昌恒昌村鎮銀行印章管理實施細則》第四章第十五條規定,單方解除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
劉某不同意上述決定并向建昌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了仲裁。仲裁結果認為,解除合同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并非恒昌銀行提及的3條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另外,因恒昌銀行是獨立法人,葫蘆島銀行的規章制度不適用于和葫蘆島銀行沒有隸屬關系的恒昌銀行,所以無法證明劉某嚴重違反了單位的規章制度。
因此,上述仲裁結果為撤銷恒昌銀行的解聘決定,要求該行繼續履行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按照合同約定的工資數額補發劉某自2021年5月起停發的工資。
事情并沒有就此落下帷幕。恒昌銀行對裁決不服,就此事向建昌縣人民法院起訴。
一審法院認為,此案的主要爭議點是,恒昌銀行單方解除與劉某的勞動關系是否有事實基礎和法律依據。經法院審查,劉某的涉嫌犯罪行為未被建昌縣人民檢察院起訴,所以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職工被人民檢察院作出不予起訴決定用人單位能否據此解除勞動合同問題的復函》,用人單位不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第四項規定解聘員工。而是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單方解除合同。
由此,一審法院做出了與仲裁結果相同的判決。而恒昌銀行對一審判決不服,繼續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要求撤銷一審判決。
二審法院審理案件后,認為恒昌銀行于法無據,依據的3個法律或規章都不適用解除勞動合同,就此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并維持原判。(記者 謝奀國 實習記者 胡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