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 美敦力(上海)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 (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等法律法規,本機關于2016年4月起依法開展本案反壟斷調查,對當事人在中國境內市場銷售心臟血管、恢復性療法和糖尿病業務領域醫療器械產品過程中,與交易相對人達成并實施壟斷協議的行為進行了調查。期間,本機關開展了現場調查,提取了相關書證和電子數據資料,并對轉售環節的實施價格進行了核查,分析論證了涉案行為對市場競爭和消費者利益的影響,先后十次與當事人會面,就有關問題進行詢問,并充分聽取了當事人的陳述意見。
現查明,當事人至少自2014年起,在中國境內市場與其交易相對人達成并實施了固定向第三人轉售涉案醫療器械產品價格、限定向第三人轉售涉案醫療器械產品最低價格的壟斷協議。本機關于2016年11月30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告知當事人涉嫌違法的事實、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理由和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或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沒有向本機關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沒有要求舉行聽證。本機關的調查情況和處理決定如下:
一、與交易相對人達成了固定轉售價格、限定最低轉售價格的壟斷協議
經查,當事人在中國境內市場銷售涉案產品全部采取了轉售方式,其交易相對人包括平臺商和一級經銷商。2015年5月以來當事人引入平臺商模式,目前平臺商共(略)家,其中(略)平臺商系從一級經銷商轉化而來,平臺商與當事人簽署分銷協議,當事人將涉案產品銷售給平臺商,平臺商將涉案產品轉售給二級經銷商,當事人限制平臺商直接向終端銷售;引入平臺商模式前,其交易相對人為一級經銷商,引入平臺商模式后,目前仍有一級經銷商共(略)家,一級經銷商與當事人簽署經銷協議,當事人將涉案產品銷售給一級經銷商,一級經銷商將涉案產品轉售給二級經銷商或終端。證據顯示,至少自2014年起,當事人通過分銷協議、經銷協議、郵件通知、口頭協商等方式,與交易相對人達成了固定向第三人轉售涉案醫療器械產品價格、限定向第三人轉售涉案醫療器械產品最低價格的壟斷協議。協議內容包括:
(一)直接固定轉售價格。
2014年以來,當事人制定涉案產品價格表,列明各銷售環節的價格,并發送給平臺商和經銷商執行。例如,制定了(略)產品的平臺采購價、經銷商采購價和醫院采購價,并發送給了平臺商和經銷商執行;制定了(略)產品價格表,包含平臺商向二級經銷商轉售的二級價格,并發送給平臺商執行。制定了(略)產品詳細的平臺商、經銷商、醫院價格表,并發送給平臺商和經銷商執行。
(二)固定平臺商毛利率。
當事人引入平臺商模式后,二級經銷商向平臺商采購涉案產品采用統一價格,固定了平臺商向二級經銷商轉售產品的價格。當事人與平臺商協商后,就平臺商轉售涉案產品的毛利率達成約定,間接固定了涉案產品的轉售價格。例如,對(略)產品,約定毛利率為(略);對(略)產品,二級經銷商先付款后拿貨的約定毛利率為(略),先拿貨后付款的約定毛利率為(略);對(略)產品,約定毛利率為(略)。
(三)限定經銷商最低投標價。
當事人在2014年度《經銷協議》中規定:“在任何招投標中,經銷商均應嚴格遵從供貨商的投標指導價,在對供貨商投標指導價作任何變動之前,應獲得供貨商的書面確認。”在2015年度《分銷協議》中規定:“在任何招投標中,分銷商均應向供貨商提供投標價格信息以作備案”。當事人還通過各業務部門的投標管理規定、郵件通知等方式,對經銷商的投標價格進行限定和審批。
(四)限定到醫院的最低售價。
當事人制定了各銷售環節的產品價格體系,發送給經銷商執行,其中包含經銷商向醫院轉售的最低價格。例如,設定了(略)產品到醫院的最低售價,并通過郵件發給經銷商;(略)業務部對首次進入某醫院的涉案產品設定最低進院價格,如果經銷商低于該價格銷售,需要重新報當事人審批。
二、實施了固定轉售價格、限定最低轉售價格的壟斷協議
經核實,當事人固定的轉售價格和限定的最低轉售價格在平臺商、經銷商環節得到了實際執行,當事人還通過內部考核、撤銷經銷商低價中標產品、查處低價串貨等措施,進一步促進了壟斷協議的實施。
當事人制定的各銷售環節價格表涵蓋心臟血管業務部、恢復性療法業務部和糖尿病業務部的各項涉案產品。經對心臟血管、恢復性療法和糖尿病等各業務部產品的平臺商和經銷商進行核查,平臺商和經銷商均嚴格執行了當事人固定的涉案產品轉售價格或限定的最低轉售價格。
(略)業務部在對區域經理2016財年的考核中,把區域內經銷商執行最低投標價情況作為考核的重要內容。該部門2015年生效的內部管理文件《(略)投標管理流程與規范》中規定,經銷商就(略)產品投標時“產品報價和價格底線方案需報至(略)大區經理審核”,“經銷商不得擅自調低應標價格或突破價格底線方案”。(略)業務部相關負責人在2015年12月發給銷售經理的“關于地市級招標投標主體及第一負責人的確認”郵件中,強調進行“招標價格的把控”,“共同努力維護好終端價格”,“在價格管控上,絕對要杜絕任何低級錯誤的發生,對于亂投標的經銷商必須中止其經銷權”。2015年12月至2016年2月,在(略)地級市招標,以及(略)一些醫院的招標中,當事人均對經銷商的投標價進行了限定和審批。2015年12月,經銷商低于限定價格參加(略)市(略)家公立醫療機構醫用耗材帶量采購并入圍,當事人最終要求該經銷商撤銷了所有入圍產品。
(略)業務部制定了(略)產品經銷商串貨的處罰規定,經銷商一旦被發現有低價串貨行為,不論金額大小,原則上一律立即取消經銷商資格,或者處以大額罰金,取消經銷商訂單折扣和信用額度。
對于單價較高的(略),醫院或者部分患者向經銷商詢價購買,(略)業務部的相關負責人于2015年4月、9月、10月、12月以及2016年3月,多次向(略)中國銷售團隊群發郵件,要求進行“價格保護”,共同維護市場價格,要求經銷商嚴格按照公司制定的轉售價格進行了報價和銷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