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價收入比的計算方法和衡量標準
房價收入比是指房屋總價與居民家庭年收入的比值,不同機構可能采用不同的統計指標和不同的計算方法,本文采用的數據皆來自于國家統計局、地方統計局的官方數據,其中商品住宅特指一手房,不包括二手房。
盡管房價收入比是一個全球通用的指標,但其合理范圍卻沒有嚴格界定。世界銀行1998年對96個地區的統計資料顯示,家庭收入在999美元以下(最低收入戶)的國家(地區),房價收入比平均數為13.2;家庭收入在3000美元~3999美元(中等收入戶)的國家(地區),房價收入比平均數為9;家庭收入在10000美元以上(高等收入戶)的國家(地區),房價收入比平均數為5.6。各國(地區)房價收入比的數值是高度離散的,這96個地區最高的為30,最低的為0.8,平均值為8.4,中位數為6.4。一般而言,在發達國家,房價收入比超過6就可視為泡沫區。
由于我國統計制度尚不健全,我國的房價收入比數據不如歐美國家準確,而且我國對商品住宅的統計口徑與歐美國家也不同,可比性并不大。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我們認為全國房價收入比保持在6-7屬合理區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