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推進財政資金統籌使用,避免資金使用“碎片化”,盤活各領域“沉睡”的財政資金,統籌用于發展急需的重點領域和優先保障民生支出。我市出臺了《關于2016—2018年推進市本級財政資金統籌使用的實施意見》,重點解決財政資金分配隨意性較大、“專項不專”、支出進度不快、資金使用“碎片化”資金“沉睡”等問題。
一、推進政府性基金統籌使用。2016年起對于暫時保留在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的資金,與一般公共預算投向類似的,實行統一的資金分配方式;政府性基金收入超收部分原則上當年不安排支出,結轉資金超過該項基金當年收入30%的部分,全部調入預算穩定調節基金統籌使用。
二、推進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統籌協調。加大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與一般公共預算的統籌力度,2016年起進一步提高國有資本經營收益調入一般公共預算的比例,力爭到2020年達到50%以上。
三、推進收費(罰沒)和資產處置收入統籌安排。2016年起,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沒收入、其他非稅收入和土地、房屋、礦產等國有資產(資源)處置收入全面實行收支脫鉤。
四、推進專項收入統籌使用。2016年取消戶外廣告資源收入、礦產資源補償費、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排污費、水資源費、教育費附加等所有專項收入專款專用的規定,對相關領域支出統籌安排保障。
五、推進政府債務納入預算統籌管理。將政府債務分類納入一般公共預算和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對PPP項目的財政補貼資金要足額編入預算;對政府購買服務的財政補貼資金要納入預算管理。
六、推進專項資金統籌管理。嚴控專項資金數量;要集中資金投向,避免“撒胡椒面”;要強化專項資金“去基數化”意識,健全專項資金設立和退出機制;加大對上級下達專項資金的整合力度。
七、推進跨部門資金統籌使用。所有專項資金必須進入財政項目庫管理;同一項目要統籌安排,不得多頭重復投入資金;加大因素法分配比重,規范對縣市區轉移支付。
八、推進和規范產業資金統籌安排及產業投資基金市場化運作。對支持產業發展的財政專項資金實行統籌安排,集中財力支持產業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積極推進產業投資基金市場化運作,充分發揮財政資金導向與杠桿作用。
九、推進財政沉淀資金盤活統籌使用。實行提前下達、限時辦結制度,對市本級自有財力安排的資金要盡量提前下達;加大結余結轉資金清理力度,基本支出結余資金、超過2年以上的項目結轉資金和政府性基金超額結轉資金,全部收回用于補充預算穩定調節基金。
十、推進預算執行年中評估和動態調整統籌運用。全面建立預算績效評估機制,對預算執行情況實行全面評估,切實加快預算執行進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