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有強烈地方特征,房地產稅如何走過法定之路
值得注意的是,房地產稅并不會立即開始征收,而必須先經過一系列立法程序。肖捷在上述文章中也指出:力爭在2019年完成全部立法程序,2020年完成“落實稅收法定原則”的改革任務。
此前,全國人大常委會2017年立法工作計劃中,也將房地產稅法列入預備及研究論證項目。但是,房地產稅的稅收法定之路并不容易。
董藩表示,財政部雖然作為主管部門參與房地產稅的立法工作,但該項立法工作的最終主導權限在全國人大;若將住宅一同納入房地產稅的征收對象,在法理上存在致命缺陷,因為土地公有制導致房地產不能成為完整意義上的私人財產,所以條件也并不成熟。
上海財經大學公共經濟與管理學院教授朱為群說:“在2020年前全面落實稅收法定原則,這是既定的,但難度也很大,房地產稅的立法又是所有稅種立法當中難度最高的一個。在他看來,雖然房地產稅的落地是未來方向,但因為涉及千家萬戶,因此落地方式很可能是分階段、分地區、有差異化地推行。
“房地產稅很可能是一個地方稅,各個地方的稅率是不完全一樣的,征稅范圍、征稅對象這些稅制要素,以及減免稅的細則也可能有地區特點。”朱為群說。
上述文章在談及推進健全地方稅體系改革時也提到,要擴大地方稅權,在中央統一立法和稅種開征權的前提下,根據稅種特點,通過立法授權,適當擴大地方稅收管理權限,地方稅收管理權限主要集中在省級。
賈康認為,目前比較鮮明的一個表述和趨勢是,要充分給地方政府授權。“授權以后地方可以區別情況,并不是一起齊步走,而是可以分步實施。”
從國外的經驗來看,房地產稅大多也是地方政府的主要財源之一。朱為群認為,若參考這一經驗,客觀上就要求房地產稅跟基層政府的財政支出掛鉤,要用合理的支出來引領未來房地產稅的改革,從地方政府收支互聯的角度來探討稅制改革,而不是就稅改而論稅改。
“稅收問題的背后是支出,合理的支出決定合理的稅收。”朱為群表示,沒有對財政支出的法定約束,就不可能從根本上解決稅收問題。
賈康也認為,財稅體制改革是房地產稅落地的配套措施中的必選項。“房地產稅的改革過程一定是跟其他方面的改革配合好,光強調這個的重要性還不夠。”(見習記者 王林 實習生 趙麗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