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快訊(記者左燕燕)2007年王某花40萬買了一套未辦下來房產證的回遷房,并與房主約定房本辦下來后再過戶。多年后房主一直未辦理房屋過戶,被王某訴至法院,法院判決后,房主拒不執行,并將房子賣給他人。今日上午,豐臺法院法官將執行裁定書送達給房主,依法直接將涉案房屋予以過戶。
2007年4月2日,王某從房主趙某手中,購買位于豐臺區蓮怡園的83平米房屋,約定房價40萬元。交錢后,王某搬入房內居住。因所購房屋屬回遷房,房本當時沒下來,雙方約定,待房產證辦下來再過戶。
2011年,趙某以沒收到房屋款為由,起訴王某。后趙某撤訴,并于次年,將房屋過戶到兒子史某名下。此時,原本40萬元的房屋已升值到200多萬元。
“王某仍未拿到房產證。”豐臺法院法官許秀山稱,隨后王某起訴趙某、史某,要求兩人將涉案房屋過戶到其名下。豐臺法院一審判決,將房屋從史某名下過戶回趙某,再將房屋過戶給王某。
一審判決后,趙某、史某不服上訴,后撤訴,也未履行生效判決。王某于2013年1月向法院申請強執,兩個月后,法官發現史某已將房屋出售給第三人。
2014年3月,豐臺法院以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罪,判處史某有期徒刑一年。
今日上午,許秀山法官一行給被執行人送達了法院執行裁定書。
許秀山表示,史某服刑完畢后,他告知被執行人將涉案房屋從史某名下過戶到趙某名下,需要史某或趙某先申請。但是兩人都不申請,法院依法直接將涉案房屋過戶到了趙某名下,下一步再將房子過戶到申請人王某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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