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發布刑事判決書顯示,山西鄉寧農商銀行保衛部經理張某多次利用職務之便,向他人索要賄款,金額達62.5萬元,被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最終法院判處張某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就在今年1月份,山西鄉寧農商行收到開年第一張罰單,涉及5項違規行為,罰單金額達135萬元,三名相關責任人同時被罰。
多次索要賄款,金額達62.5萬元
據判決書披露,張某在山西鄉寧農商銀行任職保衛部經理,就職期間,向山西匯智達科貿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王某、太原警鷹保險柜制造有限公司業務經理劉某某,索要財物共計人民幣62.5萬元。
張某在與山西匯智達科貿有限公司對接安防工程、結算工程款、維修款中,先后6次向該公司實際控制人王某索要錢款。2013年9月,張某以 “好處費”為由,索要賄款,后王某于張某辦公室交給張某7萬元現金。2014年10月,張某又以結算工程款之名向王某索要30萬元。2014年12月,張某以結算款項的名義向王某索要6萬元;2016年12月,張某向王某索要2.5萬元;2017年1月,張某向王某索要5萬元;2017年11月,張某向王某索要5萬元。以上5次索要錢款均按張某的要求分別打入其侄子張某某賬戶,再由張某某交給張某,張某將上述款項全部用于個人生活開支。
2010年至2017年期間,張某在與太原警鷹保險柜制造有限公司對接安防產品維修、更換、售后等業務往來中,分三次向劉某某索要“好處費”共計7萬元,全部用于個人生活開支。
公訴機關認為,張某利用職務便利,多次索要他人財物,共計62.5萬元。此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應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追究張某刑事責任。
由于張某在審查起訴階段,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存在自愿坦白、退繳贓款、認罪認罰、初犯偶犯等法定或酌定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情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可以從寬處理,張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開年領一張百萬罰單,涉5項違規
鄉寧農商銀行一名保衛部經理就能利用職務之便,多次向他人索要賄款。可見該行的內控管理制度有待完善。
1月13日,鄉寧農商銀行收到開年第一張罰單,處罰事由也多涉及經營管理方面問題。罰單顯示,該行存在行長代為履職超期;貸前調查不盡職,貸后管理不到位,部分貸款資金被挪用;未按照規定認定集團客戶,大額風險暴露指標突破監管要求;向借款人轉嫁經營成本;部分購買門面房貸款歸類不準確等違規行為,臨汾銀保監分局分別對鄉寧農商銀行、趙新平、薛忠明、任建文處以110萬元、10萬元、10萬元、5萬元罰款,并責令鄉寧農商行對其余責任人給予紀律處分。
據愛企查顯示,山西鄉寧農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89年10月30日,法定代表人為趙新平,注冊資本為6.65億元。山西鄉寧焦煤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鄉寧縣中和益匯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臨汾市堯都區智善商貿有限公司、山西永昌源煤氣焦化有限公司、山西海融物資有限公司、山西碩倫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各認繳5000萬,持股比例均為7.52%。
該行對外投資山西翼城農村商業銀行、山西大寧農村商業銀行、山西洪洞農村商業銀行3家公司,設有16家支行,直接控股山西大寧農村商業銀行。
公開信息顯示,2月11日,臨汾審計中心工會主席劉亮曾前往鄉寧農商銀行就"首季開門紅"、省、市年度工作會議精神貫徹落實情況、各項業務指標完成情況、高管履職情況等工作進行督導調研,并對該行下一步工作提出三點要求。其中包括“健全機制,強化考核”“切實提升服務客戶的能力”。(記者 謝奀國 實習記者 王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