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0日,中國銀保監會官網更新數則行政處罰公告顯示,貴州銀行連收十張罰單,總行及數家分行合計被罰140萬。
具體而言,因備用信用證業務不審慎,貴州銀行被罰款50萬元。該行金麗因是備用信用證業務不審慎問題的直接責任人,被警告并罰款10萬元。中國銀保監會貴州監管分局于分別于2022年1月10日、1月12日作出上述處罰決定,行政處罰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
另一張罰單顯示,因授信審批不審慎,貴州銀行被罰款50萬元。該行沈波是授信審批不審慎問題的直接責任人,被罰款5萬元。該行柴柏林因是授信審批不審慎問題的負領導責任的直接責任人,被警告。
中國銀保監會貴州監管分局于2022年1月12日作出上述處罰決定,行政處罰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
除了兩張針對總行的罰單,貴州銀行還有兩家分行被罰。具體而言,貴州銀行黔西南分行被罰款三十萬元,該行違法違規事實有:貸款“三查”不盡職,貸款資金被挪用。該行陸昊因是貸款“三查”不盡職,貸款資金被挪用問題負領導責任的直接責任人,被罰款5萬元。該行賀盛因是貸款資金被挪用問題的直接責任人,被警告。中國銀保監會貴州監管分局分別于2022年1月10日、1月12日作出上述處罰決定,行政處罰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
貴州銀行遵義分行因關聯交易管理不規范,被罰款20萬元。該行羅茂高因是關聯交易管理不規范問題的直接責任人,被罰款5萬元。中國銀保監會貴州監管分局分別于2022年1月10日、1月12日作出上述處罰決定,行政處罰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