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6日下午,中國銀保監會官網連續更新多則處罰公告。其中,徽商銀行宿州分行因下轄支行存在信貸資金回流行為,宿州分行應負管理責任,被處罰款人民幣30萬元,另有兩人被問責。具體行為:徽商銀行宿州分行下轄蕭縣支行、紡織路支行信貸資金回流至借款人在徽行賬戶,用于歸還本行貸款。
時任徽商銀行蕭縣支行行長王雪潔作為支行的最終決策人、貸款的經營主責任人,對上述違規行為承擔直接管理責任,被予以警告處罰。
時任徽商銀行紡織路支行行長梁強作為支行的最終決策人、貸款的經營主責任人,對上述違規行為承擔直接管理責任,被予以警告處罰。
宿州銀保監分局于12月7日作出上述處罰決定,行政處罰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
第四十六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第四十八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規定處罰外,還可以區別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取消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禁止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
銀保監會處罰公告截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