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4日晚間,中國銀保監會官網連續更新多則處罰公告。其中,恒豐銀行昆明分行因貸款“三查”不盡職,存單質押辦理不合規,發生案件等違法違規行為,被處罰款人民幣30萬元。另有三人被問責處罰。
具體而言:洪彥時任恒豐銀行麗江古城區小微支行副行長,主持工作,因對上述“貸款‘三查’不盡職,存單質押辦理不合規,發生案件”的違法違規行為負有直接責任,被予以警告處罰。
楊衛明時任恒豐銀行昆明分行授信審查部臨時負責人,因對上述“貸款‘三查’不盡職,存單質押辦理不合規,發生案件”中“風險管理人員未前往存單開立行對質押存單進行現場確認和核保,發生質押存單先入庫后止付和簽訂質押合同的違規操作”負有直接責任,被處罰款人民幣6萬元。
劉玉麗時任恒豐銀行昆明分行出賬審核崗員工,因對上述“貸款‘三查’不盡職,存單質押辦理不合規,發生案件”中“未前往存款行對質押存單進行現場確認和核保,對押品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審查不嚴”的違法違規行為負有直接責任,被予以警告處罰
中國銀保監會云南監管局于11月30日作出上述全部處罰決定,行政處罰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第四十八條第(二)項。
第四十六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第四十八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規定處罰外,還可以區別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取消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禁止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
銀保監會處罰公告截圖
銀保監會處罰公告截圖
銀保監會處罰公告截圖
銀保監會處罰公告截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