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6日晚間,中國銀保監會大連監管局官網連續更新多則處罰公告。其中,鞍山銀行大連分行、哈爾濱銀行大連分行、交通銀行大連南關嶺支行等三家銀行因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共領到6張罰單,合計被處罰款人民幣240萬元。
具體而言,鞍山銀行大連分行合計被處罰款人民幣110萬元。該銀行因票據業務貿易背景審核不盡職,被責令改正并處罰款人民幣30萬元;因貸款“三查”不盡職,被責令改正并處罰款人民幣50萬元;因未對集團客戶統一授信,被責令改正并處罰款人民幣30萬元。
中國銀保監會大連監管局于11月29日作出上述處罰決定,行政處罰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
哈爾濱銀行大連分行合計被處罰款人民幣100萬元。該銀行因掩蓋信用風險暴露,被責令改正并處罰款人民幣50萬元;因虛假資產轉讓掩蓋不良,被責令改正并處罰款人民幣50萬元。
中國銀保監會大連監管局于11月29日作出上述處罰決定,行政處罰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
交通銀行大連南關嶺支行因貸前調查不到位、貸后管理不盡職,被責令改正并處罰款人民幣30萬元。
中國銀保監會大連監管局于11月26日作出上述處罰決定,行政處罰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四十二條。
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貸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除按本辦法第四十一條采取監管措施外,還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規定對其進行處罰:
(一)發放不符合條件的個人貸款的;
(二)簽訂的借款合同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
(四)將貸款調查的全部事項委托第三方完成的;
(五)超越或變相超越貸款權限審批貸款的;
(六)授意借款人虛構情節獲得貸款的;
(七)對借款人違背借款合同約定的行為應發現而未發現,或雖發現但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八)嚴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審慎經營規則的其他情形的。
銀保監會處罰公告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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