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晚間,中國銀保監會官網更新多則處罰公告。其中,鄂爾多斯銀行西街營業部被罰款30萬元。值得注意的是,近一周之內,鄂爾多斯銀行已有三家支行因同一案由被罰,合計被罰90萬元,另有多名相關工作人員被罰。
銀保監會處罰公告截圖
具體而言,鄂爾多斯銀行鄂爾多斯西街營業部因貸款三查制度執行不嚴被處罰款30萬元。劉忠民對上述違規負直接責任,被予以警告處罰。
銀保監會處罰公告截圖
10月26日,銀保監會官網處罰公告顯示,鄂爾多斯銀行烏審西街營業部因貸款三查制度執行不嚴被處罰款30萬元。直接責任人趙利華受到警告處罰。
銀保監會處罰公告截圖
10月28日,鄂爾多斯銀行伊化路支行因貸款三查制度執行不嚴被銀保監會罰款30萬元。直接責任人關俊鮮被給予警告處罰。
中國銀保監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做出上述全部處罰。
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第四十六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第四十八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規定處罰外,還可以區別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取消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禁止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