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保監會10月28日上午更新處罰公告顯示,上海浦東發展銀行長春分行因貸后管理不到位,未有效監控貸款資金使用情況,簽發無真實貿易背景的銀行承兌匯票等兩項違法違規行為被處以罰款人民幣270萬元.
銀保監會處罰公告截圖
此外,浦發銀行吉林大路支行三責任人被罰。具體而言,該行段如輝因貸后管理不到位,未有效監控貸款資金使用情況,簽發無真實貿易背景的銀行承兌匯票被予以警告,并處八萬元罰款;該行佟劍超因貸后管理不到位,未有效監控貸款資金使用情況被予以警告,并處五萬元罰款。該行梁忠卓因簽發無真實貿易背景的銀行承兌匯票被予以警告,并處五萬元罰款。
銀保監會處罰公告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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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銀保監局、于2021年10月20日做出上述處罰決定,行政處罰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
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第四十六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第四十八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規定處罰外,還可以區別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取消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禁止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