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2日晚間,重慶銀保監局更新3則處罰公告。廣發銀行重慶分行,平安銀行重慶分行,重慶市沙坪壩融興村鎮銀行等三家銀行因信貸違規等多項問題收到罰單,合計被罰沒504.9萬元。
銀保監會處罰公告截圖
廣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分行因6項貸款違規,被罰款共計240萬元,沒收違法所得44.9萬元。
具體案由:
1.抬高小微企業融資成本;
2.發放無真實資金需求的小微企業貸款;
3.以貸轉存,虛增存貸款規模;
4.發放無真實資金需求的個人結構性存款質押貸款;
5.信貸資金監控不到位,貸款資金回流;
6.流動資金貸款用于固定資產項目墊款。
高鵬對上述違規負責,被罰款5萬元。
銀保監會處罰公告截圖
平安銀行重慶分行因3項信貸違規,被罰款共計150萬元。
具體案由:
1.貸款“三查”不盡職;
2.轉嫁經營成本;
3.信貸資金被挪用。
陶璟璐對上述違法違規行為負責任,被罰款5萬元。
銀保監會處罰公告截圖
重慶市沙坪壩融興村鎮銀行因2項信貸違規被罰款共計70萬元。
具體案由:
1.貸款資金被挪用;
2.大額風險暴露超標。
中國銀保監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七十四條、第八十九條做出上述全部處罰。
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第四十六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第四十八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規定處罰外,還可以區別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取消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禁止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第七十四條商業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十萬元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批準設立分支機構的;
(二)未經批準分立、合并或者違反規定對變更事項不報批的;
(三)違反規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當手段,吸收存款,發放貸款的;
(四)出租、出借經營許可證的;
(五)未經批準買賣、代理買賣外匯的;
(六)未經批準買賣政府債券或者發行、買賣金融債券的;
(七)違反國家規定從事信托投資和證券經營業務、向非自用不動產投資或者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的;
(八)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或者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優于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的。
第八十九條商業銀行違反本法規定的,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區別不同情形,取消其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禁止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
商業銀行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