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網站公布的慶陽銀保監分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慶銀保監行處〔2021〕4號)顯示,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建設銀行”,601939.SH)慶陽分行貸前調查不盡職、貸時審查不嚴格、貸后檢查不到位。
慶陽銀保監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對該分行處以人民幣30萬元罰款;對該分行原行長楊統林、原副行長路星、副行長張振峰給予警告。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建設銀行慶陽分行成立于1991年12月25日。
銀保監會網站2016年12月2日公示的《中國銀監會慶陽監管分局關于核準張振峰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批復》(慶銀監復〔2016〕21號)顯示,核準張振峰建行慶陽分行副行長高管任職資格。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規定處罰外,還可以區別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取消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禁止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