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存在存貸掛鉤、收取財務顧問費等問題。
因在無抵押個貸中強制捆綁搭售保證保險,增加小微企業負擔,又有銀行遭監管通報。
2月3日,銀保監會消費者權益保護局發布2021年第3號通報《關于光大銀行(601818,股吧)侵害消費者權益情況的通報》,通報了對光大銀行服務收費、理財產品適當性及消保情況檢查中發現的侵害消費者權益相關問題。其中,涉及個貸業務與保險產品強制捆綁等。
當日,光大銀行相關人士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通報內容“系銀保監會2019年對本行開展服務收費、理財產品適當性及消保情況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對于通報指出的問題,上述人士稱,“本行已按照監管要求,逐條制定整改措施,并完成整改”,并將“持續強化體制機制建設,嚴格落實監管規定,堅持審慎穩健的經營管理原則,將消費者權益保護融入公司治理各環節,推動各項業務持續健康發展,切實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根據通報,光大銀行與某財險公司合作開展的“聯合I貸”和小額無抵押貸款業務未區分消費者信貸風險水平和授信狀況,限定承保機構、強制捆綁搭售保險,嚴重侵害消費者自主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比如,2019年4月,光大銀行總行零售業務部開辦了小額無抵押貸款業務,主要面向穩定受薪人士和小微企業客戶,該類客群多數有房產/車輛或有社保/壽險保單記錄。
“除借款保證保險外,該類客群應有權利選擇其他增信方式,但該業務借款人的授信準入條件僅為‘已向相關保險公司投保個人貸款保證保險’,未區分借款人信貸風險水平和授信狀況,強制捆綁借款人購買指定財險公司的保證保險。該業務涉及北京、上海等8家分行,截至2019年6月末,該業務累計貸款金額59.56億元。”銀保監會稱。
通報同時稱,光大銀行石家莊、沈陽、南昌、鄭州、廣州、南寧、重慶、成都、深圳、鞍山等10家分行存在存貸掛鉤的違規問題,要求借款人以辦理本行結構性存款、單位定期存單、預存“還款保證金”等作為貸款審批發放條件。比如,2019年1月25日,廣州分行給予某借款企業授信額度3400萬元,要求該筆授信中2000萬元流動資金貸款額度須辦理該行結構性存款。2019年2月13日,該借款企業在光大銀行辦理結構性存款2100萬元,2019年2月15日,光大銀行向借款企業發放流動資金貸款2000萬元。
光大銀行還違反質價相符原則收取財務顧問費。經查,光大銀行總行、武漢分行、蘇州常熟支行違反質價相符原則收取財務顧問費,涉及6269.5萬元。比如,2019年6月,武漢分行與某借款企業簽訂《財務顧問協議》,約定財務顧問服務期限為2019年6月至2020年3月,并收取697.5萬元財務顧問費。該行提供的服務成果《并購融資建議書》于2019年1月出具,早于《財務顧問協議》簽訂時間,也早于合同約定的服務期限,且部分內容從貸前調查報告中摘抄,設計的并購融資方案與借款人貸款申請方案基本雷同。
此外,光大銀行也存在違規代客操作、短信營銷片面夸大產品收益等問題。銀保監會稱,消費者通過光大銀行自助設備購買理財產品時,存在銀行員工違規代客操作的問題,涉及哈爾濱、太原、上海等地4家分支機構。光大銀行成都、濟南、青島等地7家分支機構在短信營銷中存在片面夸大產品收益、混淆自營理財和代銷產品等問題。光大銀行對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管控不力,導致大量高齡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結果高于實際等級,適當性管理落實不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