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11日,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河南監管局(下文簡稱“河南銀保監局”)發布處罰通報:對存在違規行為的平頂山銀行洛陽分行處以罰款25萬元,并對該行一名責任人進行警告。
河南銀保監局洛陽分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洛銀保監罰決字〔2020〕26號)顯示,平頂山銀行洛陽分行的法定代表人為趙明,主要違法違規事實為“對承兌保證金的資金來源識別不到位致使部分貼現資金轉存保證金后滾動辦理銀行承兌匯票”,洛陽銀保監分局依據《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關于銀行承兌匯票業務案件風險提示的通知》(銀監辦發〔2011〕206號)第三條、《關于加強票據業務監管 促進票據市場健康發展的通知》(銀發〔2016〕126號)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和第四十六條第五項,對平頂山銀行洛陽分行作出罰款25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河南銀保監局洛陽分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洛銀保監罰決字〔2020〕27號)顯示,平頂山銀行洛陽分行的王磊磊,因對該行對承兌保證金的資金來源識別不到位致使部分貼現資金轉存保證金后滾動辦理銀行承兌匯票行為負有管理責任,洛陽銀保監分局依據《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關于銀行承兌匯票業務案件風險提示的通知》(銀監辦發〔2011〕206號)第三條,《關于加強票據業務監管 促進票據市場健康發展的通知》(銀發〔2016〕126號)第三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職業操守指引》(銀監發〔2011〕6號)第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對王磊磊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