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6日,德陽市人民政府發布《關于禁止露天焚燒秸稈的通告》(以下簡稱《通告》),對違反《通告》在露天焚燒農作物秸稈、枯枝、落葉及雜草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的,可以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環境污染事故或火災事故的,將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為保護和改善城鄉生態環境,提高農業資源利用水平,防治大氣污染,保障人民身體健康,維護公共安全,促進經濟、社會、環境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有關規定,德陽市制定發布了本《通告》,并從發布之日起生效執行,有效期10年。
《通告》規定,在德陽市行政區域內全年全域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露天焚燒農作物秸稈、枯枝、落葉及雜草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各區(市、縣)人民政府、各重點產業功能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所轄行政區域內禁止露天焚燒秸稈工作,負責指導村(居)民委員會制定和實施禁止露天焚燒秸稈的村規民約,把責任落實到每個生產經營主體和農戶。并積極支持鼓勵生產經營主體、廣大農戶和企業通過秸稈還田和秸稈作飼料、肥料、基料、燃料、原料等方式開展綜合利用。
對違反《通告》,在露天焚燒農作物秸稈、枯枝、落葉及雜草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可以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環境污染事故或火災事故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拒絕或妨礙執法監管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來源:德陽市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