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6日,《證券日報》記者從業內獲悉,為進一步規范保險資金存款業務、細化相關監管規則,銀保監會資金部近日向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管公司下發了《關于保險資金存款銀行有關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監管口徑的函》(以下簡稱“監管函”),明確了保險資金存款銀行資質的監管口徑。
根據《保險資金運用管理辦法》規定,保險資金應當選擇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商業銀行作為存款銀行。
監管函進一步明確,“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是指商業銀行存在以下六大情形:一是存在被監管部門通報的重大違法違規股東;二是無故拖延、拒絕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三是非法查詢、凍結、扣劃存款;四是工作人員貪污、挪用、侵占本銀行或者客戶的資金;五是商業銀行及其工作人員因犯金融詐騙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六是其他影響存款安全的情形。值得注意的是,商業銀行某一分支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存在第二項至第六項情形的,該行總行及其他分支機構的資質不受影響。
一位保險資管業資深人士對記者表示,監管函主要明確了兩個方面:一是商業銀行“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六種情形;二是明確了分支機構出現第二項至第六項情形的,僅影響該分支機構的資質。也就是說,只有出現第一項情形,即“存在被監管部門通報的重大違法違規股東”,才認定整個商業銀行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實際上,銀行存款一直是險資大類資產配置中的重要一環。對商業銀行來說,手握巨量資金的險資機構也是其重要客戶。
近年來,險資對銀行存款的配置比例有所下降,此前有險企資管部門相關負責人曾對記者表示:“低利率環境下,從負債成本角度考慮,險企對銀行存款的配置不多。”盡管配置比例有所降低,但由于險資規模巨大,其配置銀行存款的資金規模仍相當可觀。因此,此次監管函的及時下發具有重要意義。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當前部分銀行仍存在公司治理體系不合格、內控體系有名無實等現象。此次監管部門明確了針對保險資金存款銀行資質的監管口徑,意義重大。
“監管函明確了‘其他影響存款安全的情形’也屬于重大違法違規行為,這種列舉加兜底的方式非常嚴謹。一方面,有利于提高保險資金的安全性;另一方面,能夠從根本上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同時,這將倒逼商業銀行慎獨自律、做好風險管理,有助于推動保險公司和商業銀行共同發展。”劉俊海補充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