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切實保障農民持續增收、脫貧致富,石柱縣不斷創新精準扶貧產業發展方式,探索建立資產收益扶貧基金,加強經營主體與重點貧困戶長效利益連接,不斷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一、強化資金籌措。堅持“政府主導、企業主體、貧困戶受益”的原則,縣財政局多渠道整合涉農項目資金10000萬元,建立資產收益扶貧基金。
二、強化基金使用。基金堅持借款自愿、有償投放、到期歸還、滾動使用的原則。授權額度按每帶動一戶重點貧困戶借5萬元計算,各基金借用單位帶動的重點貧困戶不能重復。借用時限最高為5年,根據雙方約定的借用時限,一年一審,可展期。基金借用到期后,基金借用單位按基金原值返還基金管理機構。基金到期后不能原值回收的,基金管理機構有權提出法律訴訟,對債務人追究法律責任;基金借款單位因經營不善,倒閉、破產的,基金管理機構有優先清算權力;基金借款單位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造成的損失,按相關規定認定。
三、強化收益分配。基金收益對象主要為全縣重點貧困戶,貧困戶不參與實施項目的經營管理,不承擔基金借用單位的任何債務。基金收益由固定收益和效益收益構成。即:固定收益按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確定;效益收益按基金借用單位借用資金產生效益的40%分配給重點貧困戶,產生效益的10%用于基金管理機構的管理費用。若基金借用單位年終效益無法核實,基金借用單位按不低于基金借用額的4%進行效益分配。基金借用單位每年年終按固定效益與收益效益分配原則,按相關協議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將收益發放給所帶動的重點貧困戶。
四、強化監督檢查。審計、扶貧、財政、監察等部門加大對扶貧基金使用的審計及監督檢查力度,對監管職責落實情況進行跟蹤問效。對虛報、騙取、套取、冒領、截留、擠占和挪用資產收益扶貧基金的單位和個人,除追繳收回資金外,按有關規定處理。對違反法律法規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