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F閃亮登場,新辦法對股/債市影響有限
2014年7月11日,證監會正式發布了修訂后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新辦法),這是與新《基金法》相適應的規范公募基金募集、申贖、投資、收益分配、持有人大會等環節的配套法規,也是落實近日發布的《關于大力推進證券投資基金創新發展的意見》的重要舉措。新辦法的制訂主要遵循了“加強監管、放松管制”的指導思想:一是堅持公募基金“組合投資、強制托管、公開披露、獨立運作、嚴格監管”的制度優勢,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切實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二是真正落實簡政放權與監管轉型的要求,厘清政府與市場的關系,貫徹落實基金產品注冊制,充分激發市場機構產品創新活力。
1. 新辦法的主要修訂內容
1.1與之前的征求意見稿一致的部分
相比于舊辦法,新辦法里大多數修訂內容與2013年4月公布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相同,主要包括:
1)提高股票型基金的股票投資下限:股票型基金的最低股票投資比例由60%提高到80%。新辦法實施之日起1年后開始執行;
2)FOF(基金中基金)產品納入公募基金范疇:80%的基金資產投資于其他基金份額的,為基金中基金;
3)進一步強調分散風險:舊辦法規定一只基金持有一個上市公司股票不得超過基金凈值的10%,新辦法規定一只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得超過基金凈值的10%(可轉債基金投資于可轉債部分可以豁免)。新辦法實施之日起2年后開始執行;
除去基金中基金,一只基金持有其他基金的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基金中基金持有其他單只基金的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也不得投資于其他基金中基金;
4)明確規定基金投資的杠桿上限(杠桿型基金除外):基金總資產不得超過基金凈資產的140%。封閉運作的基金和保本基金可以豁免,但是總資產/凈資產不得超過200%;杠桿型基金可以豁免,杠桿比率須在基金合同里約定。新辦法實施之日起2年后開始執行;
5)進一步降低發起式基金的成立門檻:舊辦法規定發起式基金設立規模須在5千萬元以上,份額持有人數量不少于200人,新辦法取消對于規模與持有人數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