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會網站昨日公布的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19〕31號)顯示,經查,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華聯合財險”)部分產品存在以下問題:一是備案產品含涉車責任,違反關于備案產品管理范圍的相關規定;二是引用已廢止標準;三是費用補償型醫療保險未區分被保險人是否擁有社會醫療保險等不同情況;四是險種歸屬不當;五是退保規定不明確;六是條款要素不完備、不合理;七是費率調整條件不清晰、不明確;八是備案材料不完整、不一致;九是信息錄入不完整、不規范;十是產品屬性分類不當;十一是備案表填寫不規范或與系統不一致;十二是條款名稱命名不規范;十三是條款出現文字或格式錯誤;十四是保險責任不清晰、不明確;十五是費率表出現文字或格式錯誤。以上事實有中華聯合財險報送的條款費率等材料為證。
上述問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四條,《健康保險管理辦法》(保監會令2006年第8號)第二十二條,《財產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辦法》(保監會令2010年第3號)第十四條、第二十六條,《關于實施<財產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保監發〔2010〕43號)第一條,《中國保監會關于規范財產保險公司保險產品開發銷售有關問題的緊急通知》(保監產險〔2014〕88號)第三條,《財產保險公司保險產品開發指引》(保監發〔2016〕115號)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及第三十一條,《財產保險公司產品費率厘定指引》(保監發〔2017〕2號)第二十六條等規定。銀保監會依法向中華聯合財險告知了采取行政監管措施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中華聯合財險未在指定期限內提出陳述申辯。
為加強保險產品監管,保護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三十六條及《財產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辦法》第三十條規定,銀保監會決定對中華聯合財險采取如下監管措施:
一、自接到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問題產品,并在一個月內完成問題產品的修改工作。
二、中華聯合財險應高度重視產品開發管理工作,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開發產品,加強產品質量管理工作,對公司產品開發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進行全面自查整改,自接到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向銀保監會報送自查整改報告和相關責任人員的處理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保險責任開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手續費,保險人應當退還保險費。保險責任開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險人應當將已收取的保險費,按照合同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應收的部分后,退還投保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保險公司使用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停止使用,限期修改;情節嚴重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內禁止申報新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
《健康保險管理辦法》(保監會令2006年第8號)第二十二條規定:保險公司設計費用補償型醫療保險產品,必須區分被保險人是否擁有公費醫療、社會醫療保險的不同情況,在保險條款、費率以及賠付金額等方面予以區別對待。
《財產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辦法》(保監會令2010年第3號)第十四條、第二十六條規定:保險公司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結構清晰、文字準確、表述嚴謹、通俗易懂; (二)要素完整,不失公平,不侵害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不損害社會公眾利益; (三)保險費率按照風險損失原則科學合理厘定,不危及保險公司償付能力或者妨礙市場公平競爭; (四)保險費率可以上下浮動的,應當明確保險費率調整的條件;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要求。
《財產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辦法》第三十條規定:保險機構使用的保險條款或者保險費率被發現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由中國保監會或者其派出機構責令停止使用,限期修改;情節嚴重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內禁止申報新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
《關于實施<財產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保監發〔2010〕43號)第一條、關于須經審批的保險險種范圍規定:
中國保監會依法認定下列保險險種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應當報中國保監會審批:
(一)機動車輛保險;
(二)非壽險投資型保險;
(三)保險期間超過1年期的保證保險和信用保險;
(四)中國保監會認定的其他關系社會公眾利益的保險險種和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規實行強制保險的險種。
其他保險險種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應當報中國保監會備案。
《中國保監會關于規范財產保險公司保險產品開發銷售有關問題的緊急通知》(保監產險〔2014〕88號)第三條規定:保險公司開發的保險產品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保險產品的命名應當清晰明了,且與保險責任緊密關聯,不得以博取消費者眼球為目的,進行惡意炒作。
《財產保險公司保險產品開發指引》(保監發〔2016〕115號)第八條規定:保險公司開發保險產品特別是個人保險產品時,要堅持通俗化、標準化,語言應當通俗易懂、明確清楚,切實保護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
保險產品可以分為個人產品和非個人產品。其中,個人產品是指被保險人為自然人的保險產品,非個人產品是指被保險人為非自然人的保險產品。
《財產保險公司保險產品開發指引》第九條規定: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名稱應當清晰明了,能客觀全面反映保險責任的主要內容,名稱不得使用易引起歧義的詞匯,不得曲解保險責任,不得誤導消費者。
《財產保險公司保險產品開發指引》第十條規定:主險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名稱應當符合以下格式:
保險公司名稱+(地方性產品地域名稱)+主要保險責任描述(險種)+(版本)。
附加險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名稱應當符合以下格式:
(保險公司名稱)+(主險名稱)+附加+(地方性產品地域名稱)+主要保險責任描述(險種)+(版本)。
其中,括號中內容為可選要素。“保險公司名稱”可用公司全稱或者簡稱。“地方性產品地域名稱”是指地方性產品經營使用的行政區劃全稱或者簡稱。“主要保險責任描述”由公司自定,應當涵蓋條款的主要保險責任。保險責任可明確歸類為某險種的,可使用險種名稱。“版本”可以包括適用特定區域、特定銷售對象、特定業務性質、版本序號等內容。附加險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名稱未包含主險名稱的,應包含保險公司名稱。
原則上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名稱不使用個性化稱號。中國保監會對具體險種命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財產保險公司保險產品開發指引》第十一條規定:保險公司險種分為機動車輛保險、農業保險、企業財產保險、家庭財產保險、工程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保證保險、船舶保險、貨物運輸保險、特殊風險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短期健康保險及其他。不能界定具體險種和明確近因歸屬的保險產品,其險種歸屬為其他。
《財產保險公司保險產品開發指引》第十三條規定:保險公司開發保險條款可以參考以下框架要素:總則、保險責任、責任免除、保險金額/責任限額與免賠額(率)、保險期間、保險人義務、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賠償處理、爭議處理和法律適用、其他事項、釋義等。
保險條款具體內容可以根據各險種特點進行增減。保險條款的表述應當嚴謹,避免過于寬泛。
《財產保險公司保險產品開發指引》第十四條規定:保險條款總則可以約定投保人、被保險人、保險標的等內容。
《財產保險公司保險產品開發指引》第三十一條規定:保險公司應當合理厘定費率調整系數,費率調整系數是風險差異和費用差異的合理反映,不得影響整體費率水平的合理性、公平性和充足性。
《財產保險公司產品費率厘定指引》(保監發〔2017〕2號)第二十六條規定:保險公司應以數據分析為基礎,設置合理的費率調整系數。費率調整系數應是風險差異的合理反映,不得影響整體費率水平的合理性、公平性和充足性。
以下為原文: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
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19〕31號
當事人: 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 北京市西城區豐盛胡同20號樓6層601-2單元
法定代表人:梅孝峰
前期,我會組織開展了第二次財產保險公司備案產品條款費率非現場檢查。經查,你公司部分產品存在以下問題:一是備案產品含涉車責任,違反關于備案產品管理范圍的相關規定;二是引用已廢止標準;三是費用補償型醫療保險未區分被保險人是否擁有社會醫療保險等不同情況;四是險種歸屬不當;五是退保規定不明確;六是條款要素不完備、不合理;七是費率調整條件不清晰、不明確;八是備案材料不完整、不一致;九是信息錄入不完整、不規范;十是產品屬性分類不當;十一是備案表填寫不規范或與系統不一致;十二是條款名稱命名不規范;十三是條款出現文字或格式錯誤;十四是保險責任不清晰、不明確;十五是費率表出現文字或格式錯誤。以上事實有你公司報送的條款費率等材料為證。
上述問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四條,《健康保險管理辦法》(保監會令2006年第8號)第二十二條,《財產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辦法》(保監會令2010年第3號)第十四條、第二十六條,《關于實施<財產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保監發〔2010〕43號)第一條,《中國保監會關于規范財產保險公司保險產品開發銷售有關問題的緊急通知》(保監產險〔2014〕88號)第三條,《財產保險公司保險產品開發指引》(保監發〔2016〕115號)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及第三十一條,《財產保險公司產品費率厘定指引》(保監發〔2017〕2號)第二十六條等規定。我會依法向你公司告知了采取行政監管措施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你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內提出陳述申辯。
為加強保險產品監管,保護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三十六條及《財產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辦法》第三十條規定,我會決定對你公司采取如下監管措施:
一、自接到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問題產品,并在一個月內完成問題產品的修改工作。
二、你公司應高度重視產品開發管理工作,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開發產品,加強產品質量管理工作,對公司產品開發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進行全面自查整改,自接到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我會報送自查整改報告和相關責任人員的處理情況。
當事人如不服上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國銀保監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訴訟。復議、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2019年7月15日
猜你喜歡
廣東省推出第二批5項青年民
德國物價創近三十年新高 通
網聯平臺:春節假期前5天處
個人養老金制度加速崛起 金
安徽省新增上市公司數創歷史
寧波銀行申請元宇宙商標 是
建設初心不動搖——圣軒草業
女車主通過"團團車行"賣車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