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稱吸煙區不違規 拒絕調解
“原告一路深受二手煙、三手煙危害,無可躲避,煙氣以及滲入到列車內器具、裝修裝飾內的煙味,令人身心受損”,小李在起訴書中,以鐵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為由起訴,要求被告哈爾濱鐵路局賠償原告購票款102.5元、律師代理費3000元;精神損害賠償1元;取消K1301次列車內的吸煙區,拆除煙具;禁止在K1301次列車內吸煙;賠禮道歉。
在昨日的庭審中,被告哈爾濱鐵路局答辯稱,本案名為運輸合同糾紛,實質為公益訴訟案件,小李的訴訟主張不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起訴條件,也不符合民事訴訟法關于公益訴訟條件,請求法院查明事實駁回小李的起訴。
被告認為,小李在起訴中,既主張鐵路方面承擔侵權責任,又主張承擔合同違約責任,訴訟主張相互矛盾;鐵路公司在普速列車車廂連接處設置吸煙區不違反法律規定,也未對小李造成侵權;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鐵路公司作為承運人,將乘客小李安全正點運送到目的地天津站,已履行合同應盡義務。
作為原告的小李因為正在準備考試未能出庭,其代理律師表示,雖然小李未參與庭審,但仍舊關注案件的進展。
在庭審結束前,法官詢問雙方是否愿意接受調解,小李代理人點頭表示接受,哈爾濱鐵路局代理人則望向旁聽席,在得到旁聽席上一名男子的回應訊息后,向法官明確表示“不接受調解”。
車廂連接處設置的煙灰缸照片作為證據提交法庭。
庭審交鋒
原告:損害乘客健康
“抽煙散發的煙霧有害健康已是常識”,小李認為,站臺上、列車內設置吸煙區、擺放煙具,違反相關法律規定,惡化了乘車環境、降低了服務質量,侵害了乘客的身心健康。
小李及其代理律師指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列車上為吸煙提供便利的做法,侵犯了消費者合法權益。
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教室、寢室、活動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動的場所吸煙、飲酒。列車吸煙同時也侵犯了未成年人乘客的權益。
被告:“宜疏不宜堵”
哈爾濱鐵路局方面表示,侵權要有具體的侵害后果,小李目前無法舉證證明有任何具體的侵害結果發生。另外從我國的國情來看,鐵路部門已經在積極地落實推動控煙和禁煙。在高鐵動車等行程較短的列車上,目前已經實現了全程禁煙,但是,在普速列車上設立吸煙室,既符合規定,又是一種“人性化”的管理措施。
“現在明確的規定是車廂不可吸煙,車廂連接處可以吸煙,因為那里通風好,有利于煙霧揮發。”哈爾濱鐵路局代理人表示,普速列車一般運行30多個小時,運行覆蓋一般在7個省市,每站經停幾分鐘,對于很多煙民來說,會在車廂內“憋得”很難受,“在車廂連接處設立吸煙區,主要也是解決煙民的需求。”代理人說,我國3.3億煙民,吸煙的習慣“宜疏不宜堵”,“如果在漫長行進中不讓他們吸煙,搞不好他們會跑到車廂內去吸,那就更加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