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智慧虛增利潤立信所吃罰單并惹官司
2015年11月7日,大智慧收到證監會《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大智慧因財務造假、虛假披露被被證監會處以60萬元罰款。
2016年7月20日,因立信會計師事務所在為大智慧開展2013年年報審計業務中未勤勉盡責,未執行必要的審計程序,未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證監會決定責令其改正違法行為,沒收其業務收入70萬元,并處以210萬元罰款;對直接負責的注冊會計師姜維杰、葛勤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10萬元罰款。
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2016〕89號顯示,經查,立信所作為大智慧2013年財務報表審計機構,出具了標準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簽字注冊會計師為姜維杰、葛勤。立信所在審計過程中存在如下違法事實:一、未對銷售與收款業務中已關注到的異常事項執行必要的審計程序。二、未對臨近資產負債表日非標準價格銷售情況執行有效的審計程序。三、未對抽樣獲取的異常電子銀行回單實施進一步審計程序。四、對于大智慧2014年跨期計發2013年年終獎的情況,立信所未根據重要性按照權責發生制的原則予以調整。五、未對大智慧全資子公司股權收購購買日的確定執行充分適當的審計程序。
證監會表示,立信所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條關于“證券服務機構為證券的發行、上市、交易等證券業務活動制作、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財務顧問報告、資信評級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應當勤勉盡責,對所依據的文件資料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和驗證”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條所述“證券服務機構未勤勉盡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違法行為。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的規定,證監會決定:一、責令立信所改正違法行為,沒收業務收入70萬元,并處以210萬元罰款。二、對姜維杰、葛勤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10萬元罰款。
也正因此事,立信會計師事務所被投資者列為共同被告索賠。今年8月25日晚間,大智慧公告稱,在該公司一起涉及2013年年報虛假陳述,金額35萬余元的投資者索賠案中,為財務報告出具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的立信會計師事務所,也被投資者訴請承擔連帶責任,但被法院一審駁回。
步森股份借殼案虛假記載等違規立信所被證監會罰90萬元
2017年5月23日,證監會發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稱,決定沒收立信會計師事務所業務收入45萬元,并處以45萬元罰款;對注冊會計師王云成、肖常和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6萬元罰款。
經核查,立信所為步森股份與康華農業重大資產重組出具康華農業2011年、2012年、2013年和2014年1月份至4月份(簡稱三年又一期)財務報表審計報告,在審計過程中未勤勉盡責,出具的審計報告存在虛假記載。
具體事實如下:一、立信所審計未發現康華農業三年又一期財務報表錯報總體情況。二、立信所虛構核實函證對象收件地址的審計程序,未能發現康華農業銷售收入、應收賬款造假的事實。三、立信所未實施恰當的審計程序,未能發現康華農業銀行存款造假的事實。四、立信所虛構了與康華農業前任注冊會計師溝通的審計程序。五、立信所出具標準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證監會表示,立信所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條有關“證券服務機構為證券的發行、上市、交易等證券業務活動制作、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財務顧問報告、資信評級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應當勤勉盡責,對所依據的文件資料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和驗證”的規定,已構成《證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條所述“證券服務機構未勤勉盡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行為。簽字注冊會計師王云成、肖常和是上述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的規定,證監會決定:一、沒收立信所業務收入45萬元,并處以45萬元罰款;二、對王云成、肖常和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6萬元罰款。(記者華青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