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8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世紀金榜副總經理高紹善職務侵占罪二審刑事裁定書。世紀金榜副總經理高紹善利用職務便利侵占公司資金、侵占公司著作權并非法經營,犯職務侵占罪、犯非法經營罪,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1年,罰款6萬元。宣判后,高紹善不服判決提出上訴。二審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判決書顯示,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高紹善,別名高方,原系山東世紀金榜科教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因涉嫌犯職務侵占罪于2014年8月27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挪用資金罪于同年9月31日被逮捕。
原法院查明,世紀金榜是經營圖書、報刊、電子出版物總發行等業務的股份公司。被告人高紹善使用別名高方于2004年應聘到世紀金榜公司工作,自2009年11月擔任公司副總經理,是公司股東之一,分管營銷及法務部。
利用職務便利侵占公司資金
2012年3月至11月,高紹善利用擔任世紀金榜公司副總經理、負責圖書市場推廣營銷的職務便利,以公司教輔圖書上山東、遼寧、吉林等省教育行政部門教輔材料推薦目錄需要公關為由,以公司公務卡(以公司員工名義開辦銀行卡,公司存入現金)的形式向公司借支大量資金。
2013年2月,高紹善將公務卡賬戶的公司資金轉存至其個人中國工商銀行銀行卡賬戶,后將其中的21.56萬元轉存至其妻王某1的中國工商銀行卡賬戶,由王某1支取;用其中的14.196萬元給韓某1購買雪弗蘭牌轎車1輛。公司根據公司借款規定多次催促高紹善償還借款或報銷沖賬,但高紹善一直不還。2013年11月,高紹善辭職。至案發,上述款項未退還。
侵占公司著作權以及非法經營
2012年,被告人高紹善利用擔任世紀金榜公司副總經理負責營銷和法務工作、掌握圖書市場銷售和法律糾紛情況的職務便利,向公司領導虛構世紀金榜公司組織編撰、擁有著作權的《高中360°教材解讀方略》市場反映及銷售不好,存在版權糾紛,多次向公司領導提出應當盡快出售該套教材的著作權。
在騙取公司領導同意后,高紹善利用負責銷售該教材著作權的職務便利,于2013年6月,欺騙公司領導經其努力做工作,終以84萬元的價格將《高中360°教材解讀方略》的著作權出售給了新疆青少年出版社。
公司領導考慮到新疆青少年出版社地處偏遠,圖書發行量低,不會影響公司同類圖書的銷售遂同意出售。高紹善以赴新疆青少年出版社簽訂《高中360°教材解讀方略》版權轉讓合同為由,將蓋有世紀金榜公司公章和董事長張某1簽名、購買方為空白的版權轉讓合同帶走。
實際上,高紹善看到了該教材的市場價值,欲伙同他人成立公司經營該教材。早在同年3月,高紹善即以朋友購買了《高中360°教材解讀方略》的著作權為名通過他人介紹與新疆青少年出版社協商該套教材合作出版發行事宜,后向新疆青少年出版社提供了購買方為其妻王某1的版權轉讓合同復印件。
同年6月26日,高紹善通過王某1的中國工商銀行賬戶向世紀金榜公司支付了84萬元《高中360°教材解讀方略》著作權轉讓費,公司將該套教材的電子稿件交給高紹善,涉案教材的著作權由高紹善購買并占有。
經鑒定,《高中360°教材解讀方略》教輔用書共計107本,其著作權價值為503.24萬元,除支付的84萬元外,高紹善侵占數額為419.24萬元。
2013年7月1日,被告人高紹善以王某1作為《高中360°教材解讀方略》的著作權人與新疆青少年出版社簽訂了圖書出版協議,授權新疆青少年出版社作為出版人出版《新高中360°教材解讀方略》,由高紹善擬成立的山東鴻博未來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聯系印刷廠印刷并監印、發行。
同年7月17日,高紹善以王某1的名義與他人共同注冊成立鴻博未來公司,經營范圍為國內版圖書、期刊出租與零售,由王某1擔任法定代表人,公司實際由高紹善負責經營管理。
同年6月,鴻博未來公司在未取得出版物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高紹善將《高中360°教材解讀方略》更名為《新高中360°教材解讀方略》復制、發行,至2014年1月20日取得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前,鴻博未來公司向全國各地的圖書銷售商批發上述教材共51077冊,銷售金額約33.762萬元。
2014年9月,濟南市天橋區文化局對鴻博未來公司的圖書倉庫進行查處,扣押《新高中360°教材解讀方略》97種,其中14種圖書經新疆青少年出版社確認,該社未出版過該14種圖書,系偽造出版單位,擅自印刷的出版物,共計62748冊,金額171.50418萬元。
一審法院認為,
被告人高紹善的行為分別構成職務侵占罪、非法經營罪,高紹善一人犯數罪,應予數罪并罰。故判決:
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
宣判后,高紹善不服原判提出上訴,原審判決認定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