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太康農村商業銀行理事長王培學,被他人以舉報貪腐為名“敲詐”了1100萬元。
2017年1月,太康法院一審以敲詐勒索罪判處王海中有期徒刑14年,并處罰金5萬元。王海中不服上訴。今年5月,河南省周口市中級法院認為此案事實不清,裁定發回太康法院重新審理。
如果自身沒有問題,為何要給對方奉上1100萬元巨款?對此,王培學向民警解釋說,對方總來單位鬧事,給錢既是為了讓自己不再受擾,也是為了讓當地的金融秩序和環境不再受影響。
案情回顧
稱不給錢就舉報 農商行理事長被“敲炸”1100萬
根據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王海中是河南瑞源公司股東。因王海中認為太康農村商業銀行理事長王培學實際操控瑞源公司,遂以反映王培學有貪污受賄問題為由,向其索要錢財。
王培學于2015年2月27日通過他人給王海中200萬元。2015年10月以后,王海中又找人在太康農村商業銀行門口拉條幅,托人帶話,以反映王培學貪污受賄等問題相威脅,迫使王培學為了個人和銀行聲譽不受影響,又先后通過他人給王海中900萬元。
王海中寫下保證,承諾不再告王培學,但之后又讓他人轉告王培學,讓他再拿出1800萬元,否則繼續告他,王培學無奈之下報警。
庭審現場
稱被害人掌控公司 法院認為缺乏證據
經過審理太康法院認為,王海中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讓人帶話威脅、拉條幅脅迫等手段,索取他人財物得款1100萬元,未遂1800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
雖然在庭審期間,辯護律師申請出庭的證人李某稱,王培學曾與王海中等4人在周口體育賓館算賬及說瑞源公司轉讓的事情,但法院認為,根據借款合同,貸款人有權通過賬戶分析、憑證查驗、現場調查等方式核查貸款支付是否符合約定用途,故王培學即使作為太康農村商業銀行理事長參與算賬及轉讓,也不能由此得出其就是瑞源公司的實際掌控人的唯一結論。
辯護律師申請出庭的另一名證人任某稱,瑞源公司自籌建后多次轉讓,在轉讓給王海中時,參與公司轉讓事務的常某稱他代表的是王培學,但法院認為,任某的說法屬于傳來證據,缺乏其他證據佐證,不予采納。
對于辯護律師出示的對錄音內容進行整理的材料,法院認為其缺乏作為證據的必要條件,無法確認來源及真偽,不作為定案的依據。
2017年1月,太康法院一審以敲詐勒索罪判處王海中有期徒刑14年,并處罰金5萬元。
被告人上訴
辯護律師表示不排除合理懷疑
一審判決后,王海中不服上訴。
辯護律師認為,從現有證據來看,王海中是基于“王培學是瑞源公司的實際控制人”的主觀認識,希望通過王培學來取得瑞源公司的財物。且王海中收到的1100萬元的收條上,蓋的是瑞源公司的公章。律師認為,從常識情理上推斷,難以排除王培學與瑞源公司之間存在某種緊密關系的合理懷疑。在不能完全排除王培學實際控制瑞源公司可能性的情況下,應當做出對被告人有利的結論。
律師還表示,根據法律規定,盡管王海中通過讓人給王培學帶話威脅、拉條幅脅迫等手段,通過王培學向瑞源公司施加壓力迫使其還債,但在王海中與瑞源公司之間確實存在債權債務關系且難以按約定實現的情況下,王海中的方式實際上是實現債權的一種不得已的自我救濟方式,因此不構成敲詐勒索罪。
2017年5月,河南省周口市中級法院認為此案事實不清,裁定發回太康法院重新審理。
被害人講述
與瑞源公司無利益關系
王培學在公安機關講述了事情的原委:瑞源公司資不抵債、資產重組,原股東王海中和重組后的債權人王某、朱某等人簽訂了一次性給其4200萬元的協議,但由于該企業產權不明晰,重組后的債務人無法完全履行4200萬的合同,在這種情況下,王海中采取威脅的方式,脅迫自己給錢。
他陳述說,王海中本人不出面,而是雇人在銀行營業大廳前打橫幅,橫幅上寫著“王培學是個貪污犯,貪污受賄,貸款詐騙”。
他說,王海中故意制造惡劣影響,影響自己單位正常的辦公秩序,引起許多人圍觀。讓他忍無可忍的是,王海中寫了不再鬧事的保證后,在2016年正月初三又打電話給他人傳話,讓自己再給他1000多萬,否則還鬧,于是自己報警。
對于自己和瑞源公司的關系,王培學稱:“王海中認為我和瑞源化纖有潛在利益,認為我影響著瑞源化纖,但實際上我沒有,王海中是在誣告我,我和瑞源公司沒有任何關系,在瑞源公司不占股份。”
對于他是瑞源公司實際控制人的說法,王培學表示,“無利益關系,是王海中聯合他人進行的誣告陷害”。
釋疑
無辜卻為何甘愿被“敲詐”?
辦案民警曾經問過王培學,王海中為什么要找他要錢。
王培學的解釋是,從法律角度來講,王海中應該找朱某等人要錢,和自己無關,但王海中認為自己與瑞源公司有利益關系,所以到自己單位鬧,自己是為了單位和個人的聲譽不受詆毀,才無奈妥協,找人說和。
如果自己沒有王海中舉報的貪污受賄問題,也不存在王海中認為的“王培學是瑞源公司實際操縱人”的事實的情況下,身為銀行理事長的王培學,為何會屈服于拉橫幅、找人帶話的“威脅”,真的給對方1100萬元巨款呢?
對于這一讓人感覺不符合常理的事實,王培學報案后,曾經做出過解釋。
王培學堅稱,自己是因為王海中到自己單位鬧事,無奈之下才找朋友和企業來滿足王海中的要求。
王培學說:“王海中采用種種不法手段威脅我讓我難堪,影響我和銀行的聲譽,影響銀行的正常工作秩序,在群眾中產生對我單位的不信任,不敢輕易到我單位辦理業務。王海中用這種方法對我進行威脅持續了一年多,讓我精神身體都受到了很大的傷害,也直接影響了太康的金融秩序和環境,對社會產生了很大的負面影響,無奈之下我才讓朋友幫忙出錢解決這個問題,誰知道王海中欲壑難平,膽子越來越大,向我敲詐的錢越來越多,我再也找不到錢了,無奈之下才報警了。”
一方面,王培學稱“告就告吧,我也沒啥違法違紀的事”,但另一方面,他也承認,王海中找人打條幅,是在2015年10月,是巡視組來太康巡視的時候,王海中選擇這個時候打條幅,目的就是讓他害怕,感到壓力。最終,王培學通過他人給了王海中900萬元。
作為基層銀行領導,哪兒來的1100萬元巨款?王培學對辦案民警解釋說,這些錢都是朋友幫自己出的。“朱某和軒某幫我出錢,是為了社會經濟穩定和對銀行曾給予的幫助支持的感謝,也是為了我的聲譽不受損害,同情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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