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金融風險、整治金融亂象是全國金融工作會議后的重中之重。其中,打擊非法集資、金融詐騙是必不可少的一環。
在此背景下,為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保護社會公眾合法權益,維護經濟金融安全和社會秩序,銀監會起草了《處置非法集資條例(征求意見稿)》(下稱《征求意見稿》)。8月24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就此公開征求意見。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見稿》明確提出,非法集資參與人應當自行承擔參與非法集資所受損失。金融機構、非銀支付機構及其相關人員失職的將受罰。
打擊以創新為名的非法集資
國務院法制辦表示,要遏制非法集資高發蔓延勢頭;當前非法集資案件高發頻發;要加大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力度。
此前的4月25日,由最高法、最高檢、人民銀行、銀監會等14個國家機關部委召開的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上公布,2016年全國新發非法集資案件5197起、涉案金額2511億元,盡管同比分別下降14.48%、0.11%,但非法集資形勢依然復雜嚴峻,案件總量仍處于歷史高位,大案要案頻發,風險隱患大量積聚。
聯席會議還指出,非法集資手法花樣翻新。犯罪分子假借迎合國家政策,打著“經濟新業態”“金融創新”等幌子,從商品營銷、資源開發、種植養殖等“實體經濟”向理財、眾籌、期貨、虛擬貨幣等純粹“資本運作”轉變,噱頭更新穎,迷惑性更強,投資者辨別難度加大,消費返利、養老投資等新型犯罪層出不窮,互聯網+傳銷+非法集資模式案件多發,層級擴張快,傳染性很強,防范打擊難度進一步加大。
今年以來,“兩高”先后發文稱,對于非法集資等犯罪活動,將依法嚴厲打擊,追究刑事責任。其中,8月11日,最高法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金融審判工作的若干意見》,提出對于以金融創新名義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集資詐騙,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月央行發布的《中國金融穩定報告(2017)》中,在風險方面也關注到2016年互聯網金融及非法集資風險繼續暴露。報告稱,大量未取得金融牌照的機構開展理財等金融活動涉嫌非法集資,民間投融資中介機構、P2P網絡借貸、農民合作社、房地產、私募基金等領域非法集資案件高發,養老機構、消費返利、地方交易場所等領域涉嫌非法集資問題逐步顯現。
而此次《征求意見稿》指出,處置非法集資職能部門發現未經依法許可或者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籌集資金的行為,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非法集資行政調查,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其中首當其沖便是設立互聯網金融企業、資產管理類公司、投資咨詢類公司、各類交易場所或者平臺、農民專業合作社、資金互助組織以及其他組織籌集資金的;以發行或者轉讓股權、募集基金、銷售保險,或者以從事理財及其他資產管理類活動、虛擬貨幣、融資租賃、信用合作、資金互助等名義籌集資金的形式,則被列為第二位重點關注。
參與人損失自擔
最受關注的是,《征求意見稿》在第一章總則第四條中指出,非法集資參與人應當自行承擔因參與非法集資受到的損失。
中央財經大學金融法研究所所長、教授黃震表示,在非法集資案件中,如果投資人明知項目涉嫌非法集資還去參與,就是圖謀非法經濟利益,不能簡單視為一個受害者,所以要求其對自己的資金損失承擔責任。但以此前民生銀行“假理財案”為例,如果投資人能夠證明自己免責,項目的確讓投資人誤以為是銀行自銷,可以向銀行追討損失,為非法集資人提供條件的銀行要承擔相應責任。
“投資人應當辨別一個項目是不是非法集資,這是需承擔的注意義務。此外,對于哪些情形屬于涉嫌非法集資,則需要有關監管部門進行風險提示和投資者教育。投資人自身也應學會抵制‘高利息’陷阱的誘惑。”黃震說。
關于資金清退,《征求意見稿》規定,非法集資人、非法集資協助人應當向非法集資參與人退還資金。非法集資人和非法集資參與人就資金清退方案達成一致意見的,由非法集資人自行清退;未就資金清退方案達成一致意見的,處置非法集資職能部門負責協調組織資金清退工作。
省級人民政府全面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處置非法集資職能部門履行非法集資預防監測、行政調查處理和行政處罰等職責;其他部門按照職責分工配合做好處置非法集資相關工作。處置非法集資過程中,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維護社會穩定。
值得關注的還有,除了對單位發起、主導或者組織實施非法集資,個人發起、主導或者組織實施非法集資,以及協助非法集資的,各自明確其相關法律責任之外,《征求意見稿》還指出,金融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因管理失職導致經營場所、銷售渠道被非法集資人利用進行非法集資的,由金融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警告,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取消其任職資格或者禁止其一定期限內從事相關金融行業工作。
業內人士指出,上述內容或將意味著如果銀行自家理財被“飛單”,機構也將被重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