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此,距離喬司商城僅一路之隔的余杭區喬司街道相關負責人夏丹表示,中友實業公司是在2010年底通過招拍掛流程獲得土地,此前也并非其本人接手,具體事情并不清楚。現在為止,工程、資金、人員涉及巨大,正在審計過程中,具體數據還沒有結果。“街道并非執法部門,是否違規銷售不歸我們管,我們此前也并不知情。案件目前的處置方向沒有定,中友實業公司也已經不存在,公司方態度不是很明確。”
資深房地產法律專家、北京京潤律師事務所主任張志同表示,開發商非法拆分房屋使用權會造成所有權的不完備和不同權利人之間權利沖突。業主希望花錢買到的是房屋所有權而非使用權,開發商的做法顯然違背了業主的購房目的。另外,根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2001年建設部令第88號)第十一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采取售后返租或者變相售后返租的方式銷售未竣工商品房。”據此,案涉房產當屬禁止銷售之列。對此,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在2006年《關于進一步整頓規范房地產交易秩序的通知》(建住房[2006]166號)中,再次強調“對承諾售后返租、返本銷售的,予以嚴肅處理”。可見,開發商以租代售或售后返租的行為違反了前述禁止性規定,是違規賣房。
張志同認為,盧小豐可能還涉嫌觸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目前開發商破產跑路,如果當初他們打著賣房的名義實際另有所圖,想要廣收資金,一旦經公安機關查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頒布《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0〕18號)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不具有房產銷售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房產銷售為主要目的,以返本銷售、售后返租、約定回購、銷售房產份額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將被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