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某泄露信用卡驗證碼導致被盜刷,法院依據無過錯歸責原則,判銀行承擔一半責任。
近日,法院公布了此案的二審宣判結果,二審維持一審判決,判令銀行賠償4萬余元。
向冒充銀行的人提供了驗證碼
經查,孫某系中國銀行東望街支行的信用卡用戶,2018年11月14日5點52分,孫某接到三條消費信息,分別消費2915元、49957元、34897元,共計87769元。
當日,孫某撥打中國銀行的客服電話,自稱被冒充銀行的人騙了,泄露了銀行卡片的CCV碼和驗證碼,并將此卡辦理了掛失。同日,孫某因此張信用卡被盜刷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予以刑事立案。
另查明,在上述卡片被盜刷前,孫某已因逾期還款,產生不良征信記錄。
孫某上訴稱,中國銀行未能識別偽造的銀行卡,導致孫某信用卡被盜刷,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孫某不應對被盜刷信用卡產生的欠款承擔還款責任。
孫某法院起訴要求中行大東支行立即賠償被盜刷的87769元及逾期利息。
銀行稱此為電信詐騙
中行大東支行稱,本案是電信詐騙,不是信用卡盜刷。本案中,孫某在信用卡出現逾期后,與我行客服通話,我行客服已明確告知孫某,征信記錄更改不了,一般5年左右會更新。后孫某接到詐騙電話,聲稱可以為孫某清除征信不良記錄。后孫某將自己的卡號尾號為3298信用卡的卡片信息泄露給了詐騙人,其自述包括卡號、卡背面的信息即卡片有效期與CVV碼及驗證碼。本案中,孫某自己主動將本應由自己保管的信息交付給了詐騙人,使得詐騙人完成了詐騙行為。孫某作為成年人應具有最基本的常識妥善保管短信校驗碼。孫某的損失完全是自己造成,銀行不應承擔責任。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銀行卡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的規定,只要是借記卡或信用卡發生盜刷交易或網絡盜刷交易的情形,即是發卡行的責任。此為無過錯歸責原則。因此銀行應向儲戶承擔違約責任。無過錯歸責原則有利于鼓勵發卡行提供安全性更高的銀行卡產品和服務,從源頭上減少風險發生概率。另外,本案持卡人孫某向他人泄露卡片CCV碼和驗證碼,未盡妥善保管義務的,故亦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法院一審宣判,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陽東望街支行、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陽大東支行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孫某信用卡因被盜刷產生的損失43884.5元及對應的逾期利息損失,并撤銷孫某因盜刷產生的不良征信記錄。
法院認定此為網絡盜刷
一審宣判后,中行提出上訴稱本案不屬于網絡盜刷,而是電信詐騙。
二審法院認為,本案中,孫某因遭受網絡詐騙,泄露銀行卡片的CCV碼和驗證碼,被他人利用該信息生成虛擬卡并進行網絡交易,導致孫某的信用卡賬戶透支數額增加,該交易并非孫某本人的意思,屬于網絡盜刷交易。
二審法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銀行卡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的規定,只要發生網絡盜刷交易,銀行就應承擔無過錯賠償責任。
2021年10月15日,法院二審駁回了孫某的上訴。
據了解,《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銀行卡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于2019年12月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85次會議通過,自2021年5月2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