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7日晚間,中國銀保監會官網更新處罰公告顯示,浦發銀行因房貸申請材料違規等多項原因領到2張罰單,合計被處罰款人民幣230萬元。
具體而言,上海浦東發展銀行南寧分行因信用卡透支資金違規流入房地產,房地產業務未按規定開展“貸款三查”,貸款業務未嚴格進行風險管控,違規轉嫁成本(已退回),二手房房貸申請材料未按規定進行真實性審查等違法違規行為,被處罰款人民幣180萬元。黃康對上述“二手房房貸申請材料未按規定進行真實性審查”的行為負有責任,被予以警告并處罰款人民幣10萬元。
上海浦東發展銀行南寧鳳翔支行因二手房房貸申請材料未按規定進行真實性調查,被處罰款人民幣50萬元。唐盛、王健豐二人對上述違法違規行為負有責任。唐盛被予以警告并處罰款5萬元;王健豐被予以警告處罰。
廣西銀保監局于12月2日作出上述全部處罰決定,行政處罰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第四十八條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和第二款。
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第四十八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規定處罰外,還可以區別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取消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禁止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商業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對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戶造成財產損害的,應當承擔支付遲延履行的利息以及其他民事責任:
(一)無故拖延、拒絕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
(二)違反票據承兌等結算業務規定,不予兌現,不予收付入賬,壓單、壓票或者違反規定退票的;
(三)非法查詢、凍結、扣劃個人儲蓄存款或者單位存款的;
(四)違反本法規定對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戶造成損害的其他行為。
有前款規定情形的,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銀保監會處罰公告截圖
銀保監會處罰公告截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