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3日晚間,中國銀保監會江西監管局官網連續更新18則處罰公告。其中,江西銀行、中國農業銀行、江西贛昌農商行、江西新建農商行、南昌農商行、新建恒通村鎮銀行等6家銀行領到罰單,因多項違法違規行為合計被罰281萬元。
具體案由如下:
江西銀行贛州分行因投資收益違規處置不良債權,被處罰款人民幣40萬元。雷紅云對上述行為負直接責任,被予以警告,并處罰款人民幣10萬元。
中國農業銀行南昌九龍湖支行因未按規定公示金融許可證、遺失金融許可證未報告,被處罰款人民幣6萬元。
江西贛昌農村商業銀行因貸款“三查”不盡職;未落實審貸分離要求且貸款資金被挪用;貸后管理不到位,貸款資金違規流入股市等三項違法違規行為,被處罰款人民幣80萬元。張躍端對上述貸款“三查”不盡職的行為負直接責任,被予以警告處罰。陳清華對上述貸后管理不到位,貸款資金違規流入股市的行為負直接責任,被予以警告,并處罰款人民幣5萬元。
江西新建農村商業銀行因貸前調查不盡職、貸后管理缺失;貸前調查不盡職、貸后管理缺失且產生信用風險;貸款檔案缺失等三項違法違規行為,被處罰款人民幣75萬元。余于智、汪成、方人梓、李雪云等四人對上述貸前調查不盡職、貸后管理缺失且產生信用風險的行為負直接責任,被予以警告處罰。
南昌農村商業銀行因貸款“三查”不盡職,被處罰款人民幣30萬元。劉強、閔國新二人對上述行為負直接責任,被予以警告處罰。
新建恒通村鎮銀行因貸款“三查”不到位、貸款五級分類不準確等原因,被處罰款人民幣50萬元。徐登友、余芬芬二人對上述貸款“三查”不到位的行為負直接責任,被予以警告處罰。
中國銀保監會江西監管局于11月15日作出上述全部處罰決定,行政處罰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金融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第四十八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規定處罰外,還可以區別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取消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禁止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
《金融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金融機構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取消其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
(一)不按規定換領金融許可證;
(二)損壞金融許可證;
(三)遺失金融許可證且不向銀監會報告;
(四)未在營業場所公示金融許可證;
(五)偽造、變造、出租、出借、轉讓金融許可證。
銀保監會處罰公告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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