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公布的一則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國內首家直銷銀行——百信銀行的股東福建百度博瑞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與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百度”、“中信銀行”)因違反《反壟斷法》相關規定,分別被處50萬元罰款。
國家市場監管總局于8月12日,對百度、中信銀行新設合營企業涉嫌未依法申報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案進行立案調查。經查,該案構成未依法申報違法實施的經營者集中,但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
中信銀行對媒體回應稱,前期該行已積極配合相關機構完成調查工作,按照要求提交了經營者集中補充申報相關文件和資料。今后該行將加強經營者集中申報意識,持續加強合規管理。
第一財經注意到,今年以來,除了中信銀行、百度因違反《反壟斷法》實施經營者集中遭罰外,已有多家金融企業因違反《反壟斷法》被頂格處罰。
中信、百度頂格遭罰
2015年11月,百度與中信銀行簽訂協議,共同設立合營企業。交易完成后,百度和中信銀行分別持有合營企業30%、70%股權,共同控制合營企業。2017年9月5日,合營企業設立。
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的處罰決定書認為,該案構成未依法申報違法實施的經營者集中。根據《反壟斷法》第二十條規定,“經營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一)經營者合并;(二)經營者通過取得股權或者資產的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三)經營者通過合同等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或者能夠對其他經營者施加決定性影響”。2015年11月,百度與中信銀行簽訂協議,共同設立合營企業,取得合營企業控制權,屬于《反壟斷法》第二十條規定的經營者集中。
此外,《反壟斷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經營者集中達到國務院規定的申報標準的,經營者應當事先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未申報的不得實施集中”。2017年9月5日,合營企業設立,在此之前未依法申報,違反《反壟斷法》第二十一條,構成違法實施的經營者集中。
《反壟斷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實施集中的,由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實施集中、限期處分股份或者資產、限期轉讓營業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復到集中前的狀態,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反壟斷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對本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規定的罰款,反壟斷執法機構確定具體罰款數額時,應當考慮違法行為的性質、程度和持續的時間等因素”。
市場監管總局根據上述規定,基于上述調查情況和評估結論,決定分別給予百度、中信銀行50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系頂格處罰。
金融業反壟斷持續強化
今年以來,金融業反壟斷持續強化。在中信銀行、百度之外,年內已有多家金融企業因違反《反壟斷法》被頂格處罰。
6月3日,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對中國銀泰投資有限公司收購杭銀消費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股權未依法申報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案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給予銀泰投資50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7月6日,市場監管總局對蘇寧易購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和南京銀行(9.200,-0.02,-0.22%)股份有限公司設立合營企業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案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因設立合營企業蘇寧消費金融有限公司涉違反《反壟斷法》第二十一條,構成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評估認為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兩家公司分別被處以50萬元罰款。
保險領域也有相關反壟斷處罰案例。11月17日,市場監管總局對中華聯合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和上海云鑫創業投資有限公司設立合營企業——農聯中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依法申報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案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兩家公司同樣被罰50萬元。
加強金融業反壟斷,防止資本無序擴張,金融管理部門近期也頻頻發聲。
“金融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是保護產權和知識產權的必然要求,也是支持和鼓勵個人、企業、機構創新創業的迫切需要。”中國人民銀行黨委書記、銀保監會主席郭樹清近期表示,前期針對金融反壟斷和防止資本無序擴張的實際需要,在銀行、保險、證券以及其他金融領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取得了初步成效。例如,研究制定了銀行保險機構大股東行為監管辦法和股權管理辦法,開展公司治理三年行動計劃,強化實業板塊和金融板塊風險隔離。堅持金融業務必須持牌經營,對于同類業務、同類主體一視同仁,對違法違規金融活動“零容忍”,堅決制止監管套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