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9日下午,中國銀保監會官網連續更新多則處罰公告。其中中國工商銀行兩家分行因違規發放住房貸款等原因領到罰單,合計被罰人民幣100萬元。
具體案由:中國工商銀行天水分行因違規發放住房按揭貸款被處罰款人民幣30萬元。時任工商銀行天水分行副行長王克對上述違法違規行為負責任,被予以警告處罰。
中國工商銀行沈陽分行因違規發放個人住房貸款、個人住房貸款貸后管理不盡職被處罰款人民幣70萬元。劉卓、張東軍等2人對上述工商銀行沈陽分行和平支行違規發放個人住房貸款的行為負有責任;常城、張宇、徐朋良等3人對上述工商銀行沈陽分行遼中支行違規發放個人住房貸款的行為負有責任,5人被予以警告處罰。
中國銀保監會遼寧銀保監局與天水銀保監局分別于11月15日與18日作出上述全部處罰決定,行政處罰依據為《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
《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貸款人違反本辦法規定辦理個人貸款業務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貸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可采取《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監管措施:
(一)貸款調查、審查未盡職的;
(二)未按規定建立、執行貸款面談、借款合同面簽制度的;
(三)借款合同采用格式條款未公示的;
(四)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
(五)支付管理不符合本辦法要求的。
第四十二條規定,貸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除按本辦法第四十一條采取監管措施外,還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規定對其進行處罰:
(一)發放不符合條件的個人貸款的;
(二)簽訂的借款合同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
(四)將貸款調查的全部事項委托第三方完成的;
(五)超越或變相超越貸款權限審批貸款的;
(六)授意借款人虛構情節獲得貸款的;
(七)對借款人違背借款合同約定的行為應發現而未發現,或雖發現但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八)嚴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審慎經營規則的其他情形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第四十八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規定處罰外,還可以區別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取消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禁止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
銀保監會處罰公告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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