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7日,《中國銀行保險報》從人民銀行上海總部獲悉,近日,上海農商行因未按照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報送大額交易報告或者可疑交易報告,被處以740萬元罰款。
罰單顯示,上海農商行多位相關負責人同時被罰。其中,時任上海農商行副行長金劍華因未按照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被人民銀行上海總部處以3.5萬元罰款;時任上海農商行零售業務總監、零售金融部總經理李斌因未按照規定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被人民銀行上海總部處以3.5萬元罰款。此外,時任上海農商行總法律顧問、合規內控部總經理楊貴院因未按照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報送大額交易報告或者可疑交易報告,被人民銀行上海總部處以7萬元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顯示,金融機構存在上述三種行為且情節嚴重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而金融機構有上述行為,且致使洗錢后果發生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款,并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