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近日獲悉,凌某軍等人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案件一審落定。法院認定,凌某軍通過質押銀行股借款同時,指使他人偽造公章、股權出質注銷登記申請書等文件,私自將質押的銀行股權注銷質押登記。
此后,相關部分股權被指又再次以質押給他方借款的方式騙取流動資金,造成多家銀行、公司、個人出借款項無法歸還。經記者統計,多家銀行卷入該案,而凌某軍一審因騙取貸款罪等罪名,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法院認定,案發后,大部分贓款未追回。
業內人士告訴記者,銀行要防止質押人私自違規注銷登記,應安排銀行人員到場面簽參與質押登記以代替委托或共同委托他人辦理,同時,提示質押登記部門備注該質押登記注銷時需履行告知義務。
假文件解押
浙江省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公示信息顯示,2014年11月至2015年4月,浙江凌達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凌達公司”)、浙江卓然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卓然公司”)以3300萬股某銀行股權作為質押,向紹興銀行柯橋支行借款人民幣1.29億元。
然而,質押股權卻被騰挪。法院一審認定,2015年12月15日,在凌達公司、卓然公司未歸還借款本金情況下,凌某軍作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偽造股權出質注銷登記申請書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證明,指使凌某到天津市濱海新區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股權出質注銷登記。
上述情況下,法院認定,2016年11月4日,凌達公司、卓然公司隱瞞最高額擔保合同對應的股權質押已經注銷,與紹興銀行柯橋支行簽訂流動資金貸款借款合同,獲得人民幣1.29億元貸款轉貸。
貸款到期后,凌達公司、卓然公司不能全部歸還,造成紹興銀行柯橋支行實際損失人民幣約2627.22萬元。
記者就該事件處理進展等問題望進一步與紹興銀行確認,但多次撥打對方辦公室電話均未接通,客服部表示轉達采訪意愿至相關部門,但截至發稿并未收到回復。
天眼查顯示,凌某軍是凌達公司、凌達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凌達控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而法院認定,凌某軍實際控制的公司有紹興凱盛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浙江維誠實業有限公司、浙江千樹實業有限公司、上海旭升保險經紀有限公司、上海津飛實業有限公司、杭州弘晟貿易有限公司等近二十家公司。
相關判決書顯示,上述多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股東等均未實際出資或參與管理,除凌達公司、凌達控股公司等共4家公司有實際貿易業務外,其余公司均是因業務開展、擔保、借款主體需要而設立的空殼公司。
據凌某軍的供述證實,自2006年始凌達公司投資持有某銀行1.98億股權,并陸續以該股權質押向銀行貸款。2015年其欲出售該股權,按規定應償還貸款解除質押后出售,因流動資金不足,經商議后決定私自用偽造的印章和材料將紹興銀行擁有質押權的質押登記注銷,股權質押注銷登記是凌某去辦理的。股權質押登記注銷后銷售所得未歸還紹興銀行貸款,而是用于公司主營業務。
而這只是開始,多家銀行陸續陷入騙局。
重復質押陷阱
浙江省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2016年開始,凌某軍所經營的公司經營狀況不斷惡化,收入難以支付公司經營的財務成本。為解決公司流動資金問題,凌某軍不斷指使泮某慶、凌某采用偽造公章、手續的方法私自注銷股權質押登記,將解除質押的股權再次質押借款的方式套取流動資金,所得款項用于支付借款、貸款利息等財務成本。
相關判決書顯示,至2018年7月,凌某軍所經營的公司負債已超過資產10億元,且公司已基本無正常收入。為維系公司生存,凌某軍在明知公司已無清償能力情況下,仍不斷指使泮某慶、凌某通過偽造公章、相關文件私自將質押股權注銷質押登記,后將股權再次質押給他人借款的方式騙取流動資金,造成多家銀行、公司、個人出借款項無法歸還。
從銀行來看,具體來說,2018年7月至2019年8月,凌某軍以凌達公司等公司名義,用凌達公司持有的紹興銀行股權作為質押,先后向5家銀行借款。
法院認定,凌某軍在無還款能力的情況下,指使凌某偽造多家銀行等公司公章,指使泮某慶偽造“股權出質注銷登記申請書”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證明”,派人到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辦理股權出質注銷登記,將已出質股權注銷質押后用于其他借款質押,從上述5家銀行實際騙得人民幣1.78億元。
凌某軍供述,股權質押被注銷后,借款人本金沒有保障,其知道后果,也想辦法尋求公司利益增長點,但短期內無法解決,致無法歸還多借款人的借款。其個人和公司名下的資產全部抵押,無能力償還。
2019年8月29日,凌某軍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案發后,大部分贓款未追回。
法院一審認定,凌達公司被判犯騙取貸款罪,判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凌某軍犯騙取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犯貸款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剝奪政治權利1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并處罰金人民幣45萬元。
某銀行人士告訴記者:“從行業來看,如果質押登記被借款人單方向解除,存在一種可能是相關政府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和借款人串通所為,此前,就發生過政府相關部門人士與抵押人私下串通,解除房產抵押行為,造成銀行風險增大,難以追償的情況。”專注金融領域的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劉軍律師表示:“從行業看,如果在銀行不知情的前提下,質押登記在期內被注銷,肯定是存在問題,從銀行角度,防范此類風險發生,從流程上應安排銀行人員到場面簽參與質押登記以代替委托或共同委托他人辦理,同時,提示質押登記部門備注該質押登記注銷時需履行告知義務,非經銀行人員到場或確認,不得辦理解除質押登記等相關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