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在國內,卡卻在國外被盜刷十多萬元。卡主蔣先生為討回損失訴至法院,但一審法院卻判其擔責三成。近日,裁判文書網披露江蘇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一起判決,農業銀行南京衛崗支行終審被判賠償持卡人蔣先生全部盜刷損失。
2019年8月21日凌晨2時34分19秒至2時47分51秒,蔣先生持有的卡號為62××××12農業銀行借記卡發生了11筆交易,涉及金額共計145495.50元。
當天,蔣先生在農行南京支行口頭掛失止付,并向南京公安局江寧分局報案。次日又到南京月牙湖派出所報案,稱其涉案農業銀行卡被盜刷。此后,該案被刑事立案。
一審法院查明,蔣先生在開卡時設置了密碼,之后每年修改一次。案發前一個月,蔣先生曾在泰國持該卡消費3次。
一審法院認為,蔣先生辦理借記卡后,與農行建立了儲蓄合同關系,農行南京衛崗支行負有保障借記卡賬戶內資金安全的義務。根據涉案交易發生的時間、方式,結合蔣先生的報案和掛失行為,可以確定交易非蔣先生本人所為,也無證據證明其故意將借記卡密碼告知他人并授權他人辦理涉案交易,故可以認定該借記卡被他人偽造并進行了交易。
“該事實表明該借記卡不具有唯一的可識別性,可認定農業銀行南京衛崗支行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對產生的損失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一審法院同時指出,蔣先生作為借記卡的持有者和交易密碼的設置者,未證明在境外使用時已盡到妥善的保管義務,涉案糾紛不能排除非系本人原因導致卡號和密碼被他人獲取從而制造偽卡進行消費和支取現金,故蔣先生對損失發生也有一定的過錯責任。
據此,一審法院認定農業銀行南京衛崗支行與蔣先生各承擔70%和30%的責任,農行南京衛崗支行一次性賠償蔣先生損失101846.85元,并支付相應利息。
“被盜刷時我在國內,銀行卡也在身邊,被盜刷后我立即報案,已盡到自身義務。”蔣先生說,對于本人是否盡到妥善保管密碼義務,農業銀行南京衛崗支行應承擔舉證責任,一審法院以本人去過國外的經歷認定自己對于儲蓄卡未盡到妥善保管的義務,是用內心懷疑的方式進行結果認定,存在明顯錯誤。
蔣先生不服一審判決,向南京中院提起上訴。農行南京衛崗支行則在二審期間辯稱,盜刷交易發生在境外且非農行設備,農行對系統外機構的設備沒有管理職責和義務。同時,涉案借記卡約定使用密碼交易即本人交易,在未能證明銀行導致密碼泄露的情況下,蔣先生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故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南京中院認為,《商業銀行法》第六條規定,商業銀行應當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侵犯。從蔣先生舉證情況及本案查明事實分析,可排除境外的訴爭交易系蔣先生本人或者授權他人持真卡的交易行為。同時,涉案銀行卡的密碼雖由持卡人修改或者控制,但該案證據尚不能證明系蔣先生將交易密碼泄露,蔣先生能力范圍應限于自身對交易密碼妥善控制,對他人通過其他手段獲取密碼無從防范。
南京中院的判決書指出,該案系案外人持偽卡盜刷導致。農行南京衛崗支行未能舉證證明持卡人蔣先生對密碼泄露存在過錯,亦未對偽卡盜刷盡到防范義務,構成違約,應對本案所涉借記卡被盜刷造成的損失145495.50元承擔全部責任。
2020年10月27日,南京中院對該案做出終審判決,判令農業銀行南京衛崗支行賠償蔣先生145495.50元,給付相應利息,并承擔一審和二審的案件受理費用。(記者聶國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