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6日,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披露一份二審刑事裁定書,顯示進賢縣農商銀行(此前為進賢農信聯社)被騙貸超過2000萬元。
三戶聯保騙貸數千萬 逾期后借新還舊
2014年3月,夏某借用三人名義,采取三戶聯保方式向進賢縣農信聯社貸款3200萬元。
三戶聯保貸款屬于信用貸款,不需要抵押,申請人資產需遠超借款金額。夏某偽造兩名貸款申請人的資料,時任進賢縣農信聯社營業部主任萬某和客戶經理陶某在收到貸款申請后,憑借提交的資料計算申請人資產,并同意下發貸款。
2015年,夏某無力償還到期貸款,隨后用1400萬元購買的商場作為抵押,再次偽造資料向進賢縣農信聯社申請貸款借新還舊。過程中,進賢縣農信聯社提供資產評估公司,由夏某自行繳納評估費對商場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發放貸款3900萬元。
此次貸款到期后,夏某再次逾期不還款,進賢縣農信聯社經催收無果,向法院起訴。
銀行審核人員未盡職 評估報告結果存爭議
通過偽造資料,夏某數次騙取貸款超過三千萬元,聯社員工卻沒有審核出資料真偽。陶某表示,因為沒有第三方平臺,無法核實三人提供的資料是否真實,沒有進行深入細致的調查,不知道貸款的真實用途。
陶某承認自己沒有遵守發放貸款的相關規定就出具了相應的調研報告。陶某表示,三名借款人名下資產在調查報告中均有詳細說明,但是資產均由貸款人提交的資料計算,而且聯社規定“大額存款需上門調查實際情況”,其卻在沒有進行現場調查的情況下作出了授信客戶評級。
另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雙方對評估結果也存在爭議。
江西誠達房地產土地估價咨詢有限公司員工表示,該公司與進賢縣農信聯社合作,承擔信用社貸款抵押物評估。其公司出具的三份抵押物評估報告均由進賢縣農信聯社工作人員要求評估報告中做高抵押物單價,并且農信聯社員工明確說明這筆貸款是用于消化過去的不良貸款。但是貸農信聯社的款負責人均否認要求虛高抵押物評估價值的說法。
雖然評估報告存在爭議,但是評估結果依舊成為了農信聯社發放貸款的重要依據之一。經過最終評估,夏某提供的抵押物價值1770.18萬元,扣除抵押物價值,夏某實際詐騙銀行貸款2129.82萬元。
案件最終定性詐騙貸款
貸款的逾期最終導致夏某犯罪事實的暴露。夏某到案后,拒不說明二次貸款用于何處,致使公安機關無法查清其貸款用途。
2019年9月,夏某被刑事拘留。隨后此案由進賢縣人民法院進行審理,法院認為,夏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欺騙手段騙取銀行貸款,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貸款詐騙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1年,并處罰金10萬元。
事實上,此時的夏某已經窮途末路。判決書顯示,在此案之前,其因犯行賄罪,于2018年12月28日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3個月;因犯騙取貸款罪,于2019年6月10日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2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4萬元。
疊加此次犯罪,夏某被進賢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1年7個月,并處罰金14萬元。夏某對此次判決表示不服,并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
2020年10月,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二審裁定。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在于夏某行為是否構成貸款詐騙罪。經查,夏某以偽造公司、購銷合同等貸款資料,虛構貸款事由,以三戶聯保的方式,貸款3200萬元。其中絕大部分款項未用于生產經營。此筆貸款到期后,夏某無力償還,采取“借新還舊”的方式,以其實際控制公司的名義貸款2800萬元,用于清償以上貸款。又以其為法定代表人的公司的名義,提供虛假購銷合同等資料,貸款1100萬元用于支付購房款。結合第一筆貸款中資金使用及償還情況,可以認定夏能已不具備償還能力。
同時,夏某盡管提供抵押擔保房產,但是該房產價值遠低于貸款數額。綜上,夏某在無償還能力的情況下,仍偽造貸款材料、以遠超出擔保房產價值的數額申請貸款,明顯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行為應以貸款詐騙罪定罪量刑,最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