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河南監管局(簡稱“河南銀保監局”)發布處罰通報:河南舞鋼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舞鋼農商銀行”)一名信貸員違法騙貸,遭到被禁止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的嚴厲處罰。此前,該信貸員已被判刑。
河南銀保監局平頂山分局(平銀保監罰決字〔2020〕2號)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顯示,舞鋼農商銀行信貸員袁紀民,存在騙取貸款的違法違規行為,平頂山銀保監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五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對袁紀民作出禁止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的行政處罰決定。
舞鋼農商銀行的前身是舞鋼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2015年底正式揭牌升級為河南舞鋼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月13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了一則河南舞鋼農商銀行前員工袁紀民騙取貸款的判決書。
判決書顯示,被告人袁紀民,男,1967年4月出生,原舞鋼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八臺信用社(2015年12月改制為河南舞鋼農商銀行八臺支行)信貸員。
經審理查明,2015年5月29日至2015年8月13日,袁紀民在其兒女等多人不知情的情況下,采取偽造貸款資料及借款人、保證人簽名的手段,冒用上述人員的名義在舞鋼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八臺信用社騙取7筆貸款,共計148萬元。
舞鋼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規定,本行職工不允許給直系親屬辦理貸款,袁紀民卻為兒子辦理28萬元貸款、為女兒辦理29萬元貸款,后經八臺信用社開會決定,兩筆貸款被轉到魏某名下。
由于沒錢歸還這兩筆貸款,袁紀民被舞鋼農商銀行開除,并于2017年3月解除勞動關系。案發后,袁紀民家屬以價值9.75萬元的福特翼虎車代為償還貸款,舞鋼農商銀行對袁紀民表示了諒解。
舞鋼市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袁紀民采取偽造貸款資料及借款人、保證人簽名的手段,冒用他人的名義,騙取銀行貸款148萬元,給銀行造成特別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騙取貸款罪。
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袁紀民犯騙取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并處罰金10萬元。責令袁某民10日內退還河南舞鋼農商銀行138.2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