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裁判文書網披露一則刑事判決書顯示,宣威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一職工利用其工作便利騙取包括其姻親在內的五十多名受害者資金,涉案金額高達1200萬元。
裁判文書顯示,被提起公訴的秦某梅系宣威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員工。2012年12月起,秦某梅擔任該機構營業部副經理,在隨后的兩年間,其先后出任該機構業務發展部副經理與經理。
據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0年至2019年期間,秦某梅為償還個人所欠巨額債務,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以宣威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有內部存款、幫助完成個人存款任務及利息較高”等名義先后聯系親戚朋友等58人到宣威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存款或在無償還能力的情況下以各種理由向他人借款。
秦某梅為掩蓋其犯罪事實,在以上述欺騙方式獲取他人款項后,分別出具了“云南省農村信用合作社轉賬貸方傳票、云南省農村信用合作社現金收方傳票及開戶許可證”等票據或借條。
通過采用“撤東墻補西墻”方式,秦某梅將所騙巨額資金用于向他人還本付息,共騙取他人資金人民幣1201.5435萬元。其中,單筆騙取金額最大為220萬元,最少的為1萬元。而據判決書顯示,截至今年8月上述款項尚未予退賠。
從秦某梅與部分被騙的人員社會關系來看,其中不乏其姻親朋友。文書顯示,2014年10月及2018年7月,秦某梅先后兩次騙取其婆婆本金共計15萬元;2015年8月至2018年8月,秦某梅先后實際騙取其姑子33萬元。
該案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秦某梅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多次騙取他人資金,數額特別巨大,侵犯了他人的財產權利,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其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是自首,且認罪認罰,依法可從輕處罰。
同時,法院指出,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詐騙數額以該院審理查明的數額為準。在認定詐騙數額時,應以被告人實際騙取的數額計算,被告人已歸還的款項或支付的利息等,應當予以扣除。
秦某梅利用其工作便利騙取58名被害人的資金,作案時間較長,情節惡劣,其主觀惡性較深,案發后未退賠被害人損失,對被告人可酌情從重處罰,辯護人認為被告人主觀惡性不深的辯護意見,法院不予采納;認為有自首情節、認罪認罰、取得部分被害人的諒解,建議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法院予以采納。公訴機關對被告人的量刑建議,法院予以采納。
最終法院一審判決顯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四十七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秦某梅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責令其退賠58名被害人被騙損失人民幣1201.543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