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加強預算管理,嚴格規范舉債。將地方政府債務分類納入預算管理,一般債務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專項債務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全縣政府債務由縣政府統一舉借,采取接受上級政府轉貸債券方式實施。縣政府在縣人大常委會批準的限額內舉借債務,并將舉借債務結構、使用、償還等情況及時向縣人大常委會報告。
二是加強風險防控,強化公開監督。根據政府債務管理相關規定,按照債務總量、債務結構、財力狀況等因素,測算債務率、新增債務率、償債率、逾期債務率等債務風險指標,評估債務風險狀況,定期進行通報預警。主動接受人大監督,向人大報告債務限額和政府舉債情況;積極接受社會監督,定期公開政府債務情況。
三是加強債務管理,規范融資行為。嚴格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對政府新增發生的債務,限定擔保范圍,嚴格根據擔保合同承擔相關責任。規范融資平臺公司的政府融資行為,推動其向市場化轉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