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發生在民間借貸盛行的溫州的最新司法判決案例,在近日吸引了銀行業廣泛關注。在這起案例中,法院判決銀行采取民間借貸最新司法解釋中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四倍來收取貸款利息。由此,民間借貸利率上限是否適用于金融機構也陷入爭議。北京商報記者多方采訪獲悉,當前很多銀行信用卡透支利率都超過這一上限,不過基于未受到相關監管部門指示,銀行內部保持觀望,對于利率調整“按兵不動”。業內認為,長期看,監管要求金融機構進行利率調整可能性比較大,上述判決已然代表了一定趨勢,并可能成為更多判例的依據。
判決:銀行按四倍LPR計算利息
據媒體報道,近日裁判文書網上掛出一則《浙江省溫州市甌海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20)浙0304民初3808號》判決書,在該判決書中,關于原告平安銀行(000001,股吧)溫州分行與被告的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原告銀行主張按月利率2%(即以年化利率24%)向逾期借款人收取利息的請求遭到法院駁回,法院判決利率參考了銀行起訴時一年期LPR四倍(即年化利率15.4%)進行計算。
根據案例介紹,該案件中《個人信用貸款合同》約定貸款期限自2017年7月5日至2020年7月5日,原告銀行于2020年7月14日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并當庭宣告判決。如不服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法院遞交上訴狀。
該文書掛網不久便被撤下,溫州市甌海區人民法院一工作人員向北京商報記者證實了該案法院已經進行了判決,不過未表示是何原因撤回文書。
有業內律師人士對北京商報記者表示,根據最高法院關于司法文書應當公開的規定,法律文書不管有沒有生效,應當公開是原則。“很多案件,判決書一出來就公開了,現在撤下來,可能是因為這個判決對實務界影響比較大,法院不想陷入社會各界的議論之中,所以采取了技術上暫時撤回的措施。”
今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修改《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當日起施行。《規定》明確以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四倍為標準確定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
本案是自8月20日后,行業首例出現的金融機構參考這一標準進行判決的情況,一時引起廣泛的輿論關注。對于此案,目前平安銀行未對北京商報記者進行正面回應。
爭議:金融機構是否適用?
對于此案業內有兩大關注焦點,一是利率紅線新司法解釋是否應“溯及過往”?二是金融機構是否應當適用《規定》?
關注焦點之一,金融借貸糾紛是否應“溯及過往”,即本案貸款期限發生在2017年7月5日至2020年7月5日,起訴時間在2020年7月14日,均發生在《規定》之前,是否應當適用《規定》?
這一疑問在新規中已經有了依據解答,《規定》第三十二條明確,《規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審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適用《規定》。借貸行為發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參照原告起訴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確定受保護的利率上限。
也即該案中,發生在2017年的借貸,是可以參照原告2020年7月14日起訴時LPR四倍(15.4%)確定上限的。
拋開“溯及過往”的問題,業內關注焦點之二也是目前最具爭議的問題,即《規定》的適用范圍為民間借貸,銀行等金融機構為何會按此標準判決?
北京商報記者注意到,《規定》第一條明確,“《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規定》。”由此,有觀點認為,銀行貸款應不受四倍LPR的限制,還應執行以往24%的規定。
對于風險防控相對更完善以及風險承受能力更高的金融機構而言,貸款利率是否可以高于民間借貸的標準也備受爭議,本次判決就是一次“摸著石頭過河”的探索。
事實上,8月27日的當庭判決已經證明當地法院的態度。北京尋真律師事務所律師王德怡對北京商報記者表示,這是一個當庭宣判的案件,說明法院在開庭前已經討論過并形成基本判決意見了。這次當地法院這么判決,可能是想給社會一個提醒,即無論是民間借貸還是金融借款,其利率上限均不得超過四倍LPR。
他進一步指出,目前這個判決沒有生效,銀行方面可以上訴,爭取在二審期間和諧處理。二審審限是三個月(從立案開始算,送達期間要扣除),實際審限可能超過三個月。“判決生效的前提一是上訴人撤回上訴,則一審判決生效,二是申請二審,法院作出二審判決(可能改判,也可能維持);三是發回重審。”
觀望:銀行暫“按兵不動”
事實上,在《規定》出臺后,也引發了業內對于銀行消費類信貸利率情況以及是否有可能跟進調整利率的關注。
以銀行信用卡業務為例,北京商報記者查詢多家銀行發現,當前銀行信用卡透支利率基本采取萬分之五的日息計算,即測算為年化利率18.25%,超過15.4%的標準。
不過,銀行內部對于《規定》多持有觀望態度,多位銀行業人士對北京商報記者表示,目前銀行內部沒有調整利率的打算。一位銀行信用卡中心人士對北京商報記者直言,《規定》并不適用銀行等正規金融機構,銀行有專門的監管單位監管,銀行需要等待并遵循銀保監會對于銀行的政策,若有調整肯定會根據政策堅決執行。
而信用卡資深研究人士董崢對北京商報記者表示,信用卡業務提供給了借款人選擇權,給了50天免息期,借款人不全額還款選擇了透支才會產生萬分之五的利息。“個人不認為現在銀行有整體進行調整利率的必要性,不過可以采取分級調整的方式,信用越好的人,利率越低。”
零壹研究院院長于百程指出,信用卡的利率如果超出了四倍LPR的水平,短期因為監管并未明確,因此并不一定會調整。而長期看,監管要求進行利率調整可能性比較大,但因為利率調整幅度不算大,業務影響比較可控。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案件的判決結果,顯示已有法院將金融機構的借款合同糾紛利率按照最新的民間借貸司法解釋進行判決。上述判決若生效后會不會有更多法院跟進?監管機構未來是否會統一標準?銀行應如何應對?
于百程對北京商報記者表示,中國民間借貸利率紅線下調,影響面不止于狹義的民間借貸,實際影響到的是整個新金融體系。降低借貸利率是各類機構共同的方向,基于金融的公平性,金融監管部門也將調整相應的監管要求,進一步降低金融機構的利率。上述案件的判決結果雖然還不是普遍現象,但已然代表了一定趨勢,并可能成為更多判例的依據。在監管規則未明確之前,基于謹慎考慮,金融機構將會重新審查自身產品利率及與助貸合作產品的利率水平,目前助貸機構已經在暫停或調整產品以進行應對。
在王德怡看來,雖然該判決目前只代表這家法院的意見,但其他法院可能也會跟進。這個司法解釋如果在地方法院司法判決中被采納,會在事實上改變合同法關于合同效力的規定,也必然對民間借貸或金融借款領域的利率政策產生深刻影響。在四倍LPR上限之內,無論是金融機構還是民間機構,想在這個領域獲得利潤,都必須創新經營模式,減少經營成本,控制好不良貸款的規模。此外,也會有一些借款人因為這個判決,向銀行提出降低利息的要求。銀行方面必須研判這種動向,拿出統一的解決方案,而不是被動的等待與當事人之間的訴訟或法院的裁決。
北京商報記者 孟凡霞 馬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