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青海監管局今日發布的“關于對青海萬相元邦投資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青證監措施字[2016]3號)”顯示,青海萬相元邦投資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簡稱:萬相元邦投資)作為元邦五號·牡丹穩健型資產管理計劃的管理人,未按照《元邦五號·牡丹穩健型資產管理計劃合同》的約定方式向投資者披露基金份額凈值報告。同時,2015年1-5月期間有4名投資者向萬相元邦投資在中國銀行海東平安路支行開立的銀行賬戶轉入634萬元作期貨投資,與萬相元邦投資后期成立并投資運作的私募基金元邦五號·牡丹穩健型資產管理計劃共用同一銀行賬戶和期貨賬戶。
上述行為分別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四條和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按照《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青海監管局決定對萬相元邦投資采取責令改正的監督管理措施。
根據記者查詢,萬相元邦投資的股東分別是曹樹元、青海元邦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而青海元邦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的大股東為山東元邦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持股比例55%。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私募基金業務,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于基金財產從事投資活動;(二)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三)利用基金財產或者職務之便,為本人或者投資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進行利益輸送;(四)侵占、挪用基金財產; (五)泄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六)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投資者利益的投資活動;(七)玩忽職守,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八)從事內幕交易、操縱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交易活動;(九)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如實向投資者披露基金投資、資產負債、投資收益分配、基金承擔的費用和業績報酬、可能存在的利益沖突情況以及可能影響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隱瞞或者提供虛假信息。信息披露規則由基金業協會另行制定。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規定, 中國證監會 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其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公開譴責等行政監管措施。
以下為處罰原文:
關于對青海萬相元邦投資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青海萬相元邦投資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經查,我局發現你單位作為元邦五號·牡丹穩健型資產管理計劃的管理人未按照《元邦五號·牡丹穩健型資產管理計劃合同》的約定方式向投資者披露基金份額凈值報告。同時,2015年1-5月期間有4名投資者向你單位在中國銀行海東平安路支行開立的銀行賬戶轉入634萬元作期貨投資,與你單位后期成立并投資運作的私募基金元邦五號·牡丹穩健型資產管理計劃共用同一銀行賬戶和期貨賬戶。
上述行為分別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四條和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按照《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單位采取責令改正的監督管理措施。你單位應當在2016年8月31日前予以改正,并向我局提交書面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2016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