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債券的發(fā)行人不可以是任意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
公開發(fā)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三千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六千萬元;
(二)累計債券余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的百分之四十;
(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
(四)籌集的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yè)政策;
(五)債券的利率不超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六)國務院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法律依據】
《證券法》第十六條 公開發(fā)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三千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六千萬元;
(二)累計債券余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的百分之四十;
(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
(四)籌集的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yè)政策;
(五)債券的利率不超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六)國務院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