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會網站昨日公布對中銀三星人壽保險有限公司青島分公司的行政處罰決定。青銀保監罰決字〔2020〕11號顯示,中銀三星人壽保險有限公司青島分公司財務數據不真實、部分保單雙錄資料內容不完整、客戶信息不真實,被銀保監會青島銀保監局給予其責令改正,警告,處12萬元罰款。
上述處罰的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第六十九條。
青銀保監罰決字〔2020〕9號顯示,趙東兵對中銀三星人壽青島分公司財務數據不真實承擔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青島銀保監局給予其警告,罰款人民幣1萬元。
青銀保監罰決字〔2020〕10號顯示,羅文青對中銀三星人壽青島分公司財務數據不真實承擔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青島銀保監局給予其警告,罰款人民幣2萬元。
資料顯示,中銀三星人壽保險有限公司大股東為中銀投資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持股比例為51%,最終實際控制人為中銀投資有限公司。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
(一)編制或者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資料的;
(二)拒絕或者妨礙依法監督檢查的;
(三)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準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違反本法規定的,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除分別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至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對該單位給予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
《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第六十九條:保險機構或者其從業人員違反本規定,由中國保監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進行處罰;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對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以下為處罰原文: